開元五年,洪潭二州,復有火災。晝日,人見火精赤燩燩,所詣即火起。東晉時,王弘為吳郡太守,亦有此災。弘撻部人,將為不慎。後坐廳事,見一物赤如信幡,飛向人家捨上,俄而火起。方知變不復由人,遭爇人家,遂免笞罰。(出《朝野僉載》)
【譯文】
開元五年,洪潭二州都發生了火災。白天有人看見有火精紅而乾燥燥的,火精所到的地方就起了大火。東晉的時候,王弘做吳郡的太守,也發生了這樣的火災,王弘就用鞭子打他的部下,認為他們做事不小心。後來王弘在大廳處理事務,看見了一個東西紅得像指揮行動的旗幟,飛到了人家的屋上,不一會就起了大火。才明白了發生的火災不是由於人引起的。 遭點燃的人家,於是免除了鞭打的懲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