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大和五年,漢州什邡縣百姓王翰,常在市日逐小利。忽暴卒,經三日卻活,云:冥中有十六人同被追,十五人散配他處,翰獨至一司。見一青衫少年,稱是己侄,為冥官廳子,遂引見推典。又雲是己兄,貌皆不類。其兄語云:「有冤牛一頭,訴爾燒畬,枉燒殺之,又曾賣竹與殺狗人作箜篌,殺狗二頭,狗亦訴爾。爾今名未注死籍,尤可以免,為作功德。」翰欲為設齋,及寫《法華經》、《金光明經》,皆曰:「不可」。乃請曰:「持金剛經七遍與之」。其兄喜曰:「足矣。」及活,遂捨業出家。(出《酉陽雜俎》)
【譯文】
唐朝大和五年,漢州什邡縣百姓王翰,常在集市,每日獲些小利。忽然暴死,過了三天又活了。他說:在冥司中看見有十六個人一齊被拘捕,十五個人散配到其他地方,唯獨自己到了一司。看見一個穿青衫的少年,聲稱是自己的侄,做了冥官廳子,於是就領他去見推典。又說是自己的哥哥,容貌都不像他。他的哥哥告訴他說:「有一頭冤枉的牛,控訴你燒荒,燒死了它。又曾把竹子賣給殺狗的人作箜篌。殺死了兩隻狗,狗也控訴你。現在你的名字還沒有注入死冊,罪可以赦免,替他們作些功德的事」。於是翰想為他們設齋,以及給寫《法華經》、《金光明經》,都說:「不可以。」就請求他給他們念七遍金剛經。他的哥哥高興地說:「夠了。」等到他復活,就棄家而出家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