晉武帝世,河間郡有男女相悅,許相配適。既而男從軍積年,父母以女別適人。無幾而憂死。男還悲痛,乃至塚所,始欲哭之,不勝其情。遂發塚開棺,即時蘇活,因負還家,將養數日平復。其夫乃往求之。其人不還,曰:「卿婦已死。天下豈聞死人可復活耶?此天賜我,非卿婦也。」於是相訟,郡縣不能決;讞於廷尉,廷尉奏以精誠之至,感於天地,故死而更生,在常理之外,非理之所處,刑之所裁。斷以還開塚者。(出《法苑珠林》)
【譯文】
晉武帝的時候,河間有一對青年男女相愛,並且訂下了婚約。訂婚以後男青年當兵走了好幾年,女青年的父母又把她嫁給了別人,她悲憤過度死了。男青年當兵回來非常悲傷,來到女青年的墳前想要大哭一場,但是由於悲憤難忍,便將墳挖開,將棺材打開了,女青年竟甦醒過來。男青年將她背回家裡,調養幾天以後恢復了體力。女青年的丈夫知道以後趕去,要把媳婦要回去。男青年不給,並且對他說:「你的媳婦已經死了,天下有誰聽過死人還能復活的!這個媳婦是天賜給我的,不是你原來的媳婦。」倆人爭執不下去打官司,縣官和郡守都無法判決,便上報給廷尉審理。廷尉認為,這都是男青年的精誠所至。感動了天地,所以才使女青年死而復生。這件事在常理之外。所以也不能用常理來進行推斷和量刑,於是將這個死而復活的女青年判給了挖開墳墓的男青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