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質者,猗氏人,貞元中明經。授亳州臨渙尉。到任月餘,日暮,見數人持符來追,其僕亦持馬俟於階下,乘馬隨之出縣門。縣吏列坐門下,略無起者。質怒曰:「州司暫追,官不遽廢,(「廢」原作「發」,據明抄本改。)人吏敢無禮耶?」人亦不顧。出數十里,至一柏林,使者曰:「到此宜下馬。」遂步行百餘步,入城,直北有大府門,署曰:「北府。」入府,逕西有門,題曰「推院」,吏士甚眾。門人曰:「臨渙尉張質。」遂入。見一美鬚髯衣緋人,據案而坐,責曰:「為官本合理人,因何曲推事,遣人枉死?」質被捽搶地。呼曰:「質本任解褐得,到官月餘,未嘗推事。」又曰:「案牘分明,訴人不遠。府命追勘,仍敢言欺。」取枷枷之。質又曰:「訴人既近,請與相見。」曰:「召冤人來。」有一老人眇目,自西房出,疾視質曰:「此人年少,非推某者。」仍刺錄庫檢猗氏張質,貞元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臨渙尉。又檢訴狀被屈事,又牒陰道亳州。其年三月,臨渙見任尉年名,如已受替,替人年名,並受上月日。得牒,其年三月,見任尉江陵張質,年五十一。貞元十一年,四月十一日任,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受替。替人猗氏張質,年四十七。檢狀過。判官曰:「名姓偶同,遂不審勘。本典決十下,改追正身。」執符者復引而回,若行高山,墜於巖下,如夢覺,乃在柏林中,伏於馬項上。兩肋皆(「兩肋皆」原作雨裛背」,據明鈔本改。)痛,不能自起,且不知何處。隱隱聞樵歌之聲,知其有人,遂大呼救命。樵人來,驚曰:「縣失官人及馬,此非耶?」競來問,質不能對。扶正其身,策以送歸(「策」原作「榮」,「送」下原闕「歸」字,據明鈔本改補。)縣。質之馬為鬼所取,(「取」原作「加」,據明鈔本改。)僕人不知。縣既失質,其宰惑之,且疑質之初臨,嚴於吏,吏怨而殺之。是夜坐門者及門人當宿之吏,莫不禁錮。尋求不得者,已七日矣。質歸,憩數日,方能言,然神識遂闕。(出《續玄怪錄》)
【譯文】
張質是猗氏地方的人,唐德宗貞元年間以明經中舉,授官亳州臨渙尉。到任一月多的一天傍晚,看見很多人拿著符來追他,他的僕人也牽馬在階下等著,他便騎馬隨著出了縣衙的門,縣裡的官吏們都坐在門前,沒有起來的。張質生氣說:「州里暫時追捕我,我的官職不能馬上廢掉,你們這些小官怎麼敢這樣無禮?」人們仍然無動於衷。走出數十里到了柏樹林,使者說,到這應該下馬。便步行了百多步,進了城,北面有大府門,署名「北府」。往西有門,題名「推院」。官吏士卒很多。守門人叫:「臨渙尉張質。」他便進去了。見一個穿紅衣的美髯公靠著案桌坐著。斥責的問:「為官本是懂道理的人,因為什麼不能正確處理事情,以致使人冤枉而死?」張質被推倒地上,呼叫:「我任官到現在才一個月,沒曾處理案件。」紅衣人又說:「案卷很清楚,告狀的人又不遠,上面下令追查,你還敢欺騙本官。」用枷鎖上。張質又說:「告狀的人既然在這,我要和他見面。」紅衣人說:「把受冤人召來。」有一老人瞎了一隻眼從西房走出,很快的看了一眼張質,說:「這個人年輕,不是那個辦案的人。」便命令錄庫檢視猗氏張質的案卷,是貞觀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任臨渙尉。又查看訴狀中被冤屈的事實,又下文書去陰府中的亳州查閱下列事實:那年三月,到臨渙任尉者的年齡、姓名,如果已更替,更替人的年齡、姓名,以及替任月日。文書回來了,那年三月任尉的是江陵的張質,年齡五十一歲,於貞元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任,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受替。替職的人是猗氏張質,年齡四十七歲。核查後,判官說:「因為姓名相同,便不再審查了。本主管打十板,改捕正犯。執符者又領張質回去,好像走在高山上,掉在山下,如夢初醒,仍然在柏樹林中,趴在馬脖上,兩肋痛的直不起身,而且不知現在何處。隱隱約約聽到砍柴人的歌聲,知道這裡有人,便大呼救命。砍柴人來了,吃驚地說:「縣裡丟失了當官的和馬,這不是嗎?」都來問,張質不能回答,大家把他身子扶正,趕著馬送回縣裡。張質的馬被鬼牽走,僕人不知道。縣宰懷疑張質初到任,對下屬官吏太嚴,官吏很怨恨他把他殺了。那夜坐在門前的和守門值宿的官吏,都被監禁起來,已經七天了,還沒找到。張質回來後休息了數日才能說話,然而神智已經不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