聞諸耆舊云:昔有人因他適回,見其妻為奸盜所殺。但不見其首,支體具在。既悲且懼,遂告於妻族。妻族聞之,遂執婿而入官丞。行加誣云:爾殺吾愛女。獄吏嚴其鞭捶,莫得自明,洎不任其苦,乃自誣殺人,甘其一死。款案既成,皆以為不繆。郡主委諸從事,從事疑(疑原作款,據明抄本改)而不斷。謂使君曰:"某濫塵幕席,誠宜竭節。奉理人命,一死不可再生,苟或誤舉典刑,豈能追悔也?必請緩而窮之。且為夫之道,孰忍殺妻?況義在齊眉,曷能斷頸。縱有隙而害之,盍作脫禍之計也。或推病殞,或托暴亡,必存屍而棄首,其理甚明。使君計其讞義,從事乃別開其第,權作狴牢。慎擇司存,移此系者,細而劾之,仍給以酒食湯沐,以平人待之。鍵戶棘垣,不使繫於外。然後遍勘在城伍作行人,令各供通。近來應與人家安厝墳墓多少去處文狀。既而一面詰之曰:"汝等與人家舉事,還有可疑者乎?"有一人曰:"某於一豪家舉事,具言殺卻一奶子,於牆上舁過,凶器中甚似無物,見在某坊。發之,果得一女首級。遂將首對屍,令訴者驗認。云:"非也。"遂收豪家鞠之,豪家伏辜而具款。乃是殺一奶子,函首而葬之,以屍易此良家之婦,私室蓄之。豪土乃全家棄市。吁!伍辭察獄,得無慎乎?(出《玉堂閒話》)
【譯文】
聽幾位年紀大的朋友講,當年有一個人出門回家,發現妻子被強盜殺死,腦袋不見了,只剩下身體,他又悲傷又害怕,及時通知了妻子家裡的人。妻子家的人聽了,把女婿抓到官府,誣陷他殺死了他們的女兒。辦案人員嚴刑拷打,也沒有調察清楚。這個人經受不住拷打,便自己誣陷自己,承認殺了妻子,甘願被處死。定案以後,大家都認為審理結果沒有什麼問題,郡守把案件後期的處理交給一位從事辦理。從事對這個案件的審理抱有懷疑,不敢決斷。他對郡守說:"我沒有多少能力,勉強充當您的幕僚,應當盡職盡責。奉命處理人命案件,而人死不能再生,如果錯殺了人,豈不是追悔莫及,必須要慎重處理。況且作丈夫的,誰忍心殺害妻子。夫妻相親相愛,怎麼會割下對方的頭顱。縱然是有矛盾要殺害,為什麼不想辦法逃脫追查呢?或者是推說病死了,或者是推托暴死的,何必留著屍體而扔掉腦袋呢?這裡的道理很明顯。"郡守同意了他的意見。從事另外找了一個地方,當作牢獄。慎重選擇辦案人員。將那個被指控為殺妻的人,轉移到這個地點關押,詳細審問調察。仍然給這個人供應酒飯和生活用具,向對平常人一樣對待他。加強防守,不讓他逃脫。然後找遍全城埋葬死人、辦理喪事為職業的人,叫他們講述近來給別人埋葬死人的情況,並且詢問他們有沒有覺得可疑的事情。有一個人說,他去一個土豪家辦理喪事,都說是一個奶媽被殺,兇手跳牆跑了,棺材裡好像沒裝什麼,埋到某個地點了。從事派人挖出棺材,見裡面有一個女人的頭,將這個頭和當初發現的無頭屍體對在一起,讓那個在押的人辨認。那個人說不是。於是將土豪和家裡的人抓來,土豪服罪坦白了。原來是土豪殺了一個奶媽,將頭裝到棺材埋了,用她的屍換了那個良家婦女,藏到密室裡偷偷霸佔。於是土豪一家被在鬧市中處以死刑。審理案件,能不謹慎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