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篇 六十四章
【文】其安易持1,其未兆易謀2;
〔正字〕1安:安定之時。 持:把持,掌控。 2未兆:未生端兆、未生變化之時。變則生兆。 謀:謀劃,處理。
【注】以其安不忘危,持之不忘亡1,謀之無功之勢2:故曰「易」也。
〔正字〕1持之:或據《周易·系辭下》「安而不忘危,存而不忘亡」之言而謂作「存」。〔按〕此乃結合《老子》經文而化用《周易·系辭下》之言,並非照搬引用。故暫如舊。 2無功之勢:未作為之時,未兆之時。
【文】其脆易判1,其微易散2:
〔正字〕1脆:脆弱。 判:破裂。原作「泮(pan)」。非王注版本或直作「判」,或作「破」。「泮」通「判」。 2微:微弱。 散:消散。
【注】雖失「無」入「有」,以其微脆之故,未足以興大功:故易也。此四者,皆說慎終也:不可以無之故而不持,不可以微之故而弗散也1。無而弗持,則生有焉2;微而不散,則生大焉3:故慮終之患如始之禍4,則無敗事。
〔正字〕1無之故:因其安而未兆。 微之故:因其微脆。 2生有:生兆,生變,生微脆。 3生大:生大功,生大亂。 4慮終之患如始之禍:即下文「慎終如始」之義。
【文】為之於未有1,
〔正字〕1為之:無為無執,慎終而已。為者敗之,執者失之。 於:非王注版本或直作「乎其」,或作「於其」。暫如舊。下「治之於未亂」同。 未有:安而未兆之時。
【注】謂其安、未兆也1。
〔正字〕1其安、未兆:或謂作「安未兆」,乃釋經文「為之於未有」。〔按〕「其安、未兆」乃釋經文「未有」。其義自可說通,故暫如舊。
【文】治之於未亂1。
〔正字〕1治之:欲不欲、學不學。慎微而已。 未亂:微脆之時。
【注】謂微脆也1。
〔正字〕1微脆:一作「閉微脆」,乃釋經文「治之於未亂」。暫如舊。〔按〕「微脆」乃釋經文「未亂」。其義自可說通,故暫如舊。
【文】合抱之木1,生於毫末2;九層之台3,起於累土4;千里之行5,始於足下。為者敗之6,執者失之7。
〔正字〕1抱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袌(抱)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2生於毫末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生於豪(毫)末」,或作「作於毫末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3層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成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4起於累土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作於蔂土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5千里之行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百千之高」,或作「百仁(仞)之高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6者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之者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下「執者失之」同。 7失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遠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萬物以自然為性,故可因而不可為也,可通而不可執也。
【注】當以慎終除微,慎微除亂。而以施為治之,刑名執之1:反生事原,巧僻滋作2:故敗失也。
〔正字〕1而:如果。 刑名:原作「形名」。一直作「刑名」。「形名」通「刑名」。 2反:反而。 事原:事端。 巧:巧偽。 僻:原作「辟」。「辟」通「僻」,邪僻。或謂「辟」如字,訓作「法」。暫從前者。 滋作:滋生。
【文】是以聖人無為,故無敗;無執,故無失。民之從事1,常於幾成而敗之2。
〔正字〕1民之從事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人之敗也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2幾成而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其成而」,或作「其成事而」,或作「其且成也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幾(jī)成:將成之時。
【注】不慎終也。
【文】慎終如始1,則無敗事2。是以聖人欲不欲3,不貴難得之貨;
〔正字〕1慎終如始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故曰:慎終如始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2事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事矣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3欲不欲:心無所欲。
【注】好欲雖微,爭尚為之興1;難得之貨雖細,貪盜為之起也。
〔正字〕1為之:因之,由之。
【文】學不學1,復眾人之所過2:
〔正字〕1學不學:各安天性之所能。非王注版本或作「教不教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2復眾人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以復眾人」,或作「復眾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復:使返樸歸真。 過:過分。《莊子·胠篋》郭象注曰:「立所不逮於性分之表」。
【注】不學而能者,自然也1。喻於不學者2,過也。故「學不學,以復眾人之過3」。
〔正字〕1自然:自然之性分,天性之所能。 2喻於不學者:一作「喻於學者」,訓作「學而知之者」;或謂作「逾於不學者」,訓作「逾越自然者」。〔按〕「喻於不學者」猶言「學於『不學而能者』」。其義自可說通,故暫如舊。 3眾人之過:一作「眾人之所過」。暫如舊。
【文】以輔萬物之自然1,而不敢為。
〔正字〕1以:非王注版本或作「能」,或作「是故聖人能」,或作「是以能」,或與底本同。暫如舊。 輔:輔助,因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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