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漢書新注卷十一 哀帝紀第十一》文言文全篇翻譯

漢書新注卷十一 哀帝紀第十一

  【說明】本卷敘述漢哀帝劉欣在位六年的史事。漢哀帝博學敏捷,少有才名。二十歲即位,年輕志大,不好聲色,鑒於皇權削弱,故臨朝屢誅大臣,抑制外戚王氏,又擬採用賢才,革除弊端,曾想採納孔光等奏議限制自諸侯王下至吏民名田及奴婢數,但因遭貴戚權臣的抵制,限田不果行,外戚仍然勢盛;加之哀帝身患偏枯之疾早喪,而社會矛盾增長不已,西漢命運可想而如。  
  孝皇帝(1),元帝庶孫,定陶恭王子也。母曰丁姬。年三歲嗣立為王,長好文辭法津。元廷四年入朝,盡從傅、相、中尉(2)。時成帝少弟中山孝王亦來朝,獨眾傅,上怪之,以問定陶王,對曰:「令(3),諸侯王朝,得從其國二千石。傅、相、中尉皆國二千石,故盡從之。」上令誦《詩》,通習,能說(4)。他日問中山王:「獨從傅在何法令?」不能對。令誦《尚書》,又廢(5)。及賜食於前,後飽;起下,襪系解(6)。成帝由此以為不能,而賢定陶王,數稱其材。時王祖母傅太后隨王來朝,私賂遺上所幸趙昭儀及帝舅票騎將軍曲陽侯王根(7)。昭儀及根見上亡(無)子,亦欲豫自結為長久計,皆更稱定陶王(8),勸帝以為嗣。成帝亦自美其材,為加元服而遣之(9),時年十七矣。明年,使執金吾任宏守大鴻臚,持節證定陶王,立為皇太子。謝曰:「臣幸得繼父守藩為諸侯王,材質不足以假充太子之宮。陛下聖寬仁,敬承祖宗,奉順神祇,宜蒙福祐子孫千億之報(10)。臣願且得留國邸⑾,旦夕奉問居,俟有聖嗣⑿,歸國守藩。」書奏,天子報聞。後月餘,立楚孝王孫景為定陶王,奉恭王祀,所以獎厲(勵)太子專為後之誼(義)。語在《外戚傳》。
  (1)孝哀皇帝:漢哀帝劉欣6年至前1年在位。(2)盡從:都隨從入朝。傅、相、中尉:皆官名,這裡指定陶王國的三位官員。(3)令:漢律令。(4)能說:能解說其義。(5)廢:忘記。(6)襪系解:襪帶鬆開。(7)私賂遺:暗地裡行賄送禮。(8)更稱:相繼稱揚。(9)加元服:即加冠。(10)子孫千億:言子孫眾多。⑾國邸:定陶王在京師的府邸。⑿聖嗣:指天子之嗣子。
  綏和二年三月(1),成帝崩。四月丙午,太子即皇帝位,謁高廟。尊皇太后曰太皇太后,皇后曰皇太后。大赦天下。賜宗室王子有屬者馬各一駟(2),吏民爵,百戶牛酒,三老、孝弟力田、鰥寡孤獨帛。太皇太后詔尊定陶恭王為恭皇。
  (1)綏和二年:前7年。(2)屬:親屬。一駟:四匹馬。
  五月丙戌,立皇后傅氏(1)。詔曰:「《春秋》『母以子貴』(2),尊定陶後曰恭皇太后,丁姬曰恭皇后,各置左右詹事(3),食邑如長信宮、中宮(4)。」追尊傅父為崇祖侯、丁父為褒德侯(5)。封舅丁明為陽安侯,舅子潢為平周侯。追諡滿父忠為平周懷侯,皇后父晏為孔鄉侯,皇太后弟侍中光祿大夫趙欽為新成侯。
  (1)傅氏:傅晏之女。(2)「母以子貴」:見《公羊傳·隱公元年》。(3)詹事:官名。秦漢置詹事,秩二千石,掌皇后、太子家事。(4)長信宮:成帝之母王太后居於此宮。中宮:皇后之宮。(5)傅父:傅太后之父。丁父:丁太后之父。
  六月,詔曰:「鄭聲淫而亂樂,聖王所放(1),其罷樂府(2)。」
  (1)放:棄。(2)樂府:主管音樂的官署。罷樂府事,詳見本書卷二十二《禮樂志》。
  曲陽侯根前以大司馬建壯稷策(1),益封二千戶。太僕安陽侯舜輔導有舊恩(2),益封五百戶,及丞相孔光、大司空氾鄉侯何武益封各千戶。
  (1)建社稷策:指王根建議立劉欣為太子。(2)舜:王舜。
  詔曰:「河間王良喪太后三年,為宗室儀表(1),益封萬戶。」
  (1)儀表:為禮儀之表率。
  又曰:「制節謹度以防奢淫,為政所先,百王不易之道也。諸侯王、列侯、公主、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,田宅亡(無)限,與民爭利,百姓失職,重困不足。其議限列(1)。」有司條奏(2):「諸王、列侯得名田國中(3)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(4),關內侯、吏民名田,皆無得過三十頃(5)。諸侯王奴婢二百人,列侯、公主百人,關內侯、吏民三十人。年六十以上,十歲以下,不在數中(6)。賈人皆不得名田、為吏(7),犯者以律論。諸名田畜奴婢過品(8),皆沒入縣官(9)。齊三服官、諸官織綺繡,難成,害女紅之物,皆止,無作輸(10)。除任子令及誹謗詆欺法⑾。掖庭宮人年三十以下,出嫁之。官奴婢五十以上,免為庶人。禁郡國無得獻名獸。益吏三百石以下奉(俸)。察吏殘賊酷虐者,以時退。有司無得舉赦前往事。博士弟子父母死,予寧三年⑿。」
  (1)又曰等句:時師丹輔政,此詔從師丹所請。限列:令條列而為限禁。(2)有司條奏:這是丞相孔光、大司空何武所奏,見本書卷二十四《食貨志》。(3)列侯得名田國中:諸侯各有封國,故得以名田國中。名田:占田,各以名自佔。(4)名田縣道:在長安未就國的列侯與公主,止得名田縣道,其限制與關內侯、吏民相同。(5)無得過三十頃:如淳曰:「名田國中者,自其所食國中也,既收其租稅,又自得有私田三十頃。名田縣道者,令甲,諸侯在國,名田他縣,罰金二兩。今列侯有不之國者,雖遙食其國租稅,復自得田於他縣道,公主亦如之,不得過三十頃。」這是說的限田。(6)不在數中:這是限奴陴。六十以上,十歲以下的奴婢,不在限數內。(7)賈人:商賈。(8)過品:超過限額。(9)縣官:指官府。(10)齊三服官等句:齊三服官及諸織官,都停止做難以製成的織物以輸送朝廷。參考《通鑒》胡注。女紅:女工。⑾任子令:吏二千石以上視事滿三年,得任同產若子一人為郎。任:保。⑿予寧;予告歸。予寧三年:漢代官吏新喪告假期為三月,今因博士弟子通經守禮關係,准假三年。
  秋,曲陽侯王根、成都侯王況皆有罪(1)。根就國,況免為庶人,歸故郡。
  (1)有罪:坐山陵未成而置酒歌舞。
  詔曰:「朕承宗廟之重,戰戰兢兢,懼失天心。間者日月亡(無)光。五星失行,郡國比比地動(1)。乃者河南、穎川郡水出,流殺人民,壞敗廬舍。朕之不德,民反蒙辜,朕甚懼焉。已遣光祿大夫循行籍(2),賜死者棺錢,人三千(3)。其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災害什四以上(4),民貲不滿十萬,皆無出今年租賦。」
  (1)比比:猶言頻頻。(2)舉籍:舉報其名籍。(3)三千:三千錢。(4)災害什四:災損失十分之四。
  建平元年正月(1),赦天下。侍中騎都尉新成侯趙欽、成陽侯趙訢皆有罪(2),免為庶人,徙遼西(3)。
  (1)建平元年:前6年。(2)有罪:二人皆以趙昭議滅繼嗣故坐,趙欽是趙昭議之況。趙訢,《表》言趙議兄,《外戚傳》言欽兄子。(3)遼西:郡名。治陽樂(今遼寧義縣西)。
  太皇太后詔外家王氏田非塚塋(1),皆以賦貧民(2)。
  (1)塋(ying):墳地。(2)賦:給與。
  二月,詔曰:「蓋聞聖王之治,以得賢為首。其與大司馬、列侯、將軍,中二千石、州牧、守、相舉孝弟(悌)惇厚能直言通政事,延於側陋可親民者(1),各一人。
  (1)延:俞樾以為「延」為「起」字之誤。
  三月,賜諸侯王、公主、列侯、丞相、將軍、中二千石、中都官郎吏金錢帛,各有差。
  冬,中山孝王太后媛、弟宜鄉侯馮參有罪(1),皆自殺。
  (1)媛:馮奉世之女。有罪:傅太后陷媛以祝詛大逆。
  二年春三月,罷大司空,復御史大夫(1)。
  (1)復御史大夫:改大司空復稱御史大夫。
  夏四月,詔曰:「漢家之制,推親親以顯尊尊。定陶恭皇之號不宜復稱定陶(1)。尊皇太后曰帝太太后,稱永信宮;恭皇后曰帝太后,稱中安宮(2)。立皇廟於京師。赦天下徒。」
  (1)不宜復稱定陶:去「定陶」而直稱「恭皇」。(2)此改名稱事,詳見本書卷八十六《師丹傳》。
  罷州牧,復刺史(1)。
  (1)復刺史:改州牧復稱刺史。
  六月庚申,帝太后丁氏崩。上曰:「朕聞夫婦一體。《詩》云:『谷則異室,死則同穴(1)。』昔季武子成寢(2),杜氏之殯在西階下,請合葬而許之(3)。附葬之禮,自周興焉。『鬱鬱乎文哉!吾從周(4)。』孝子事亡如事存。帝太后宜起陵皇之園。」遂葬定陶。發陳留、濟陰近郡國五萬人穿復土(5)。
  (1)《詩》雲等句:引詩見《詩經·王風·大車》。谷:生,活。穴:塚壙。(2)季武子:魯大夫季孫宿。寢:陵寢。(3)此事見《禮記·檀弓》。(4)「鬱鬱乎文開」等句:見《論語·八佾》。(5)陳留、濟陰:皆郡名。陳留郡治陳留(在今河南開封市東南)。濟陰郡治定陶(今山東定陶)。穿復土:穿壙築墳。
  待詔夏賀良等言赤精子之讖(1),漢家歷運中衰,當再受命,宜改元易號。詔曰(2):「漢興二百載,歷數開元。皇天降非材之佑(3),漢國再獲命之符,朕之不德,曷敢不通!夫基事之元命(4),必與天下自新,其大赦天下。以建平二年為太初元將元年。號曰陳聖劉太平皇帝(5)。漏刻以百二十為度(6)。」
  (1)待詔:諸以材技徵召,未有正官,故曰:「待詔」。赤精子:相傳漢高祖劉邦感赤龍而生,自謂赤帝之精,夏賀戶等因是作讖。赤精子之說與讖始於此。(2)詔曰:此詔詳見本書卷七十五《李尋傳》。(3)皇天降非材之佑:哀帝自言不材,皇天降佑。(4)基事:始事。元命:大命。(5)陳聖劉:敷陳聖劉之德。(6)漏刻以百二十為度:舊漏晝夜共百刻,今增至一百二十。百刻分配十二時,一時得八刻二十分,今改為百二十刻,則一時得十刻。
  七月,以渭城西北原上永陵亭部為初陵。勿徙郡國民,使得自安。
  八月,詔曰(1):「待詔夏賀良等建言改元易號,增益漏刻,可以永安國家。朕過聽賀良等言(2),冀為海內獲福,卒亡(無)嘉應。皆違經背古,不合時宜,六月甲子制書,非赦令(3),也(它)皆蠲除之(4)。賀良等反道惑眾,下有司。」皆伏辜。
  (1)詔曰:此詔詳見本書卷七十五《李尋傳》。(2)過聽:誤聽。(3)非赦令:言制書並不是赦令。赦令不可追改;而制書是可以追改的。(4)它:其它。這裡指改制易號,一概作廢。
  丞相博、御史大夫玄、孔鄉侯晏有罪(1)。博自殺,玄減死二等論(2),晏削戶四分之一(3)。語在《博傳》。
  (1)博:朱博。玄:趙玄。晏:傅晏。有罪:以奏免傅喜侯事。(2)二等:《通鑒》作「三等」。胡注雲,減死罪三等為隸臣妾。(3)晏削戶四分之一:晏原封五千戶,今削四分之一為一千二百五十戶。
  三年春正月,立廣德夷王弟廣漢為廣平王。
  癸卯,帝太太后所居桂宮正殿火(1)。
  (1)桂宮正殿火:《五行志》作「桂宮鴻寧殿災」。
  三月己酉,丞相當薨(1)。有星勃於河鼓(2)。
  (1)當:平當。(2)河鼓:星名。又名黃姑、天鼓。一說河鼓即牽牛。
  夏六月,立魯頃王子鄉侯閔為王(1)。
  (1)立閔為王:魯頃王子文王睃薨無後,乃以閔紹封。
  冬十一月壬子,復甘泉泰畤、汾陰后土祠,罷南北郊。
  東平王雲、雲後謁、安成恭侯夫人放皆有罪(1)。雲自殺,謁、放棄市。
  (1)有罪;雲、謁坐祝詛上。雲、謁獲罪事,詳本書卷四十五《息夫躬傳》。
  四年春,大旱。關東民傳行西王母籌(1),經歷郡國,西入關至京師。民又會聚祠西王母,或夜持火上屋,擊鼓號呼相驚恐。
  (1)傳行西王母籌:當時謠言西王母將至,為之傳行詔籌。西漢末年已盛行西王母神話。
  二月,封帝太太后從弟侍中傅商為汝昌侯,太后同母弟子侍中鄭業為陽信侯。
  三月,侍中附馬都尉董賢、光祿大夫息夫躬、南陽太守孫寵皆以告東平王封列侯(1)。語在《賢傳》。
  (1)侍中:官名。秦漢時為自列侯以下至郎中的加官。駙馬都尉:官名。漢時掌副車之馬,為近侍官之一種。南陽:郡名。治宛縣(今河南南陽市)。
  夏五月,賜中二千石至六百石及天下男子爵。
  六月,尊帝太太后為皇太太后。
  秋八月,恭皇園北門災。
  冬,詔將軍、中二千石舉明兵法有大慮者(1)。
  (1)大慮:深謀遠慮。
  元壽元年春正月辛丑朔(1),日有蝕之。詔曰:「朕獲保宗廟,不明不敏,宿夜憂勞,未皇(遑)寧息(2)。惟陰陽不調,元元不贍(3),未睹厥咎。婁(屢)敕公卿,庶幾有望(4)。至今有司執法,未得其中,或上暴虐,假勢獲名,溫良寬柔,陷於亡滅。是故殘賊彌長,和睦日衰,百姓愁怨。靡所錯(措)躬(5)。乃正月朔,日有蝕之,厥咎不遠,在余一人。公卿大夫其各悉心勉帥百寮,敦任仁人,黜遠賤賊,期於安民。陳朕之過失,無有所諱。其與將軍、列侯、中二千石舉賢良方正能直言者各一人。大赦天下。」
  (1)元壽元年:即前2年。(2)遑:閒暇。(3)瞻:足。(4)望:望其勵精為治。(5)靡所錯躬:無所置身。
  丁巳,皇太太后傅氏崩。
  三月,丞相嘉有罪(1),下獄死。
  (1)嘉:王嘉。有罪:坐迷國罔上不道。
  秋九月,大司馬票騎將軍丁明免(1)。
  (1)丁明免:丁明素重王嘉而憐其死,故哀帝免之。
  孝元廟殿門銅龜蛇鋪首鳴(1)。
  (1)鋪首:門上用以啣環的底盤,一般作獸形。銅龜蛇鋪首:陳直以為「當是龜蛇相交之形」的銅鋪首。
  二年春正月,匈奴單于、烏孫大昆彌來朝(1)。二月,歸國,單于不說(悅)。語在《匈奴傳》(2)。
  (1)大昆彌:烏孫君主之號。(2)單于不說(悅):《匈奴傳》沒有「單于不悅」之記載。
  夏四月壬辰晦(1),日有蝕之。
  (1)四月壬辰晦:楊樹達以為「實五月壬戌朔交周」。
  五月,正三公官分職(1)。大司馬衛將軍董賢為大司馬,丞相孔光為大司徒,御史大夫彭宣為大司空,封長平侯。正司直、司隸(2),造司寇職(3),事未定。
  (1)正:修改。分職:分掌各自的職務。《通鑒》胡注雲,大司馬掌兵事,大司徒掌人民事,大司空掌水土事。(2)正司直、司隸:司直、司隸之官,漢舊有之,但改其職掌。(3)造:創設。司寇舊無,今為創置。
  六月戊午,帝崩於未央宮(1)。秋九月壬寅(2)。葬義陵(3)。
  (1)帝崩:漢哀帝終年二十五歲。(2)九月:楊樹達以為「八月」之誤。(3)義陵:陵名。在咸陽北。
  贊曰:孝哀自為藩王及充太子之宮,文辭博敏,幼有令聞(1)。睹孝成世祿去王室,權柄外移,是故臨朝婁(屢)誅大臣,欲強主威(2),以則武、宣(3)。雅性不好聲色,時覽卞躬武戲(4)。即位痿痺(5),末年浸劇(6),饗(享)國不永(7),哀哉!
  (1)令聞:好名聲。(2)欲強主威:想要加強君主的威嚴。(3)則:法,傚法。武、宣:武帝、宣帝。(4)卞:徒手博鬥。武戲:角力。(5)痿痺(wěIbēi):病名。身體筋肉痿縮、偏枯之病。(6)浸劇:逐漸加劇。(7)享國不永:言在位時間不長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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