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公姬旦《周禮》44【秋官司寇第五·士師-朝士】古文翻譯成白話文

秋官司寇第五·士師/朝士

  
士師之職,掌國之五禁之法,以左右刑罰,一曰宮禁,二曰官禁,三曰國禁,四曰野禁,五曰軍禁,皆以木鐸徇之於朝,書而縣於門閭。以五戒先後刑罰,毋使罪麗於民:一曰誓,用之於軍旅;二曰誥,用之於會同;三曰禁,用諸田役;四曰糾,用諸國中;五曰憲,用諸都鄙。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,與其民人之什伍,使之相安相受,以比追胥之事,以施刑罰慶賞。掌官中之政令,察獄訟之辭,以詔司寇斷獄弊訟,致邦令。掌士之八成:一曰邦汋,二曰邦賊,三曰邦諜,四曰犯邦令,五曰撟邦令,六曰為邦盜,七曰為邦朋,八曰為邦誣。若邦凶荒,則以荒辯之法治之令,令移民通財,糾守緩刑。凡以財獄訟者,正之以傅別約劑。若祭勝國之社稷,則為之屍。王燕出入,則前驅而辟。祀五帝,則沃屍及五盥,洎鑊水。凡刉珥,則奉犬牲。諸侯為賓,則帥其屬而蹕於王宮。大喪,亦如之。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,與犯師禁者而戮之。歲終,則令正要會。正歲,帥其屬而憲禁令於國及郊野。

【譯文】
士師的職責,掌管有關五禁之法,以輔助刑罰[禁止民眾為非作歹]:一是有關王宮的禁令,二是有關官府的禁令,三是有關都城的禁令,四是有關[都城外]田野的禁令,五是有關軍中的禁令。都搖響木鐸宣示於外朝,並書寫出來懸掛在各處的閭巷門前。用五戒輔助刑罰[而預先告誡民眾],不要使民眾[因不知而]犯罪:一是用誓的形式來告誡,用於軍旅;二是用誥的形式來告誡,用於會同;三是用禁令的形式來告試;;四是用糾的形式來告誡,用於都城中;五是用憲的形式來告誡,用於采邑。掌管六鄉的州、黨、族、閭、比的聯合,以及民眾從軍組成什伍的聯合,使他們相互親和、相互托付,以相互配合進行追擊外寇和抓捕盜賊的事,以共受刑罰、共享慶賞。掌管[大司寇]官府中的政令,研究[疑難]案件的訟辭,以向司寇提供斷案的參考意見,並提供所依據的王國的有關法令。掌管司法官斷案的八個方面的成例:一是有關盜取國家機密案件的成例,二是有關叛國作亂案件的成例,三是有關為外國作間諜案件的成例,四是有關違犯王的教令案件的成例,五是有關詐稱王命案件的成例,六是有關盜取國家寶藏案件的成例,七是有關結黨營私案件的成例,八是有關誣蔑國君或大臣案件的成例。如果國家發生大災荒,就用荒年減損之法來處理有關事宜:命令災區移民,運輸財物救災,加強糾察守備[以防盜賊],減緩刑罰。凡因財物訴訟的,依據契約、合同來裁決。如果祭祀亡國的社稷,就充當屍[以代神受祭]。王閒暇時出入[宮門或國都],就為王做前導並清除行人。祭五帝時,就澆水供屍和王盥手,並負責給鑊添水。凡舉行釁禮,就奉進犬牲[以便取其血]。諸侯作為王的賓客[而接受王的款待時],就率領下屬在王宮中禁止閒人通行。有大喪時也這樣做。有大規模軍事行動時,率領下屬嚴禁違反軍令者,以及干擾行伍軍陣者,而對這種人加以誅殺。[夏歷]年終,就命令下屬統計整理所審理案件的簿書[以備考核]。[夏歷]正月,率領下屬在國都及郊野懸掛禁令。
  
鄉士掌國中,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,聽其獄訟,察其辭,辨其獄訟,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。旬而職聽於朝,司寇聽之,斷其獄,弊其訟於朝,群士司刑皆在,各麗其法,以議獄訟,獄訟成,士師受中。協日刑殺,肆之三日。若欲免之,則王會其期。大祭祀、大喪紀、大軍旅、大賓客,則各掌其鄉之禁令,帥其屬夾道而蹕。三公若有邦事,則為之前驅而辟。其喪,亦如之。凡國有大事,則戮其犯命者。
【譯文】
鄉土掌理[六鄉以及]國都中(的訴訟],各掌所屬鄉的人民數並對鄉民加以糾察和禁戒,受理他們的訴訟,審察他們的訟辭,辨別罪狀的輕重,區別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,過十天再在外朝對案件加以審斷。大司寇主持審斷,在外朝對重案、輕案作出判決。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,各自提出法律依據,以參議判決。案件判決後,士師接受判決書[加以保存]。[由鄉土]挑選合適的日期施刑或誅殺,(殺後]陳屍三日。如果[王]有想要赦免的罪犯,王就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審斷的日期前往參預議罪。如果有大祭祀、大喪事、大的軍事行動,以及迎送來朝諸侯等事,各自掌管所屬鄉的禁令,率領下屬站在道路兩邊禁止閒人通行。三公如有國事[外出],就為他們做前導並清除行人。三公有喪事時也這樣做。凡王國有大事時,就負責誅殺違犯禁令的人。
  
遂士掌四郊,各掌其遂之民數而糾其戒命,聽其獄訟,察其辭,辨其獄訟,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。二旬而職聽於朝,司寇聽之,斷其獄,弊其訟於朝,群士司刑皆在,各麗其法,以議獄訟。獄訟成,士師受中,協日就郊而刑殺,各於其遂肆之三日。若欲免之,則王令三公會其期。若邦有大事聚眾庶,則各掌其遂之禁令,帥其屬而蹕。六卿若有邦事,則為之前驅而辟。其喪,亦如之。凡郊有大事,則戮其犯命者。
【譯文】
遂土掌理[六遂以及]四郊[的訴訟],各掌所屬遂的人民數,並糾察他們遵守戒令的情況,受理他們的訴訟,審察他們的訟辭,辨別案情的輕重,區別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,過二十天再在外朝對案件加以審斷。大司寇主持審斷,在外朝對重案、輕案作出判決,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,各自提出法律依據以參議判決。案件判決後,士師接受判決書[加以保存]。[由遂士]挑選合適的日期就國郊施刑或誅殺,[殺後]各在本遂陳屍三日。如果[王]有想要赦免的罪犯,王就命三公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審斷的日期前往參預議罪。如果王國有大事要聚集[六遂的]民眾,就各掌有關本遂民眾的禁令,率領下屬禁止閒人通行。六卿如果有國事[而來到遂地],就為他們做前導並清除路上的行人。六卿有喪事時也這樣做。凡郊地有大事,就誅殺那些違犯命令的人。
  
縣士掌野,各掌其縣之民數,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,察其辭,辨其獄訟,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。三旬而職聽於朝,司寇聽之,斷其獄,弊其訟於朝,群士司刑皆在,各麗其法,以議獄訟。獄訟成,士師受中,協日刑殺,各就其縣肆之三日。若欲免之,則王命六卿會其期。若邦有大役聚眾庶,則各掌其縣之禁令。若大夫有邦事,則為之前驅而辟。其喪亦如之。凡野有大事,則戮其犯命者。
【譯文】
縣士掌理野地[公邑的訴訟],各掌所屬公邑的人民數,並糾察他們遵守戒令的情況,而受理他們的訴訟,審察他們的訟辭,辨別案情的輕重,區別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,過三十天再在外朝對案件加以審斷。大司寇主持審斷,在外朝對重案、輕案作出判決,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,各自提出法律依據以參議判決。案件判決後,士師接受判決書[加以保存],[由縣士]挑選合適的日期施刑或誅殺,各就本公邑行刑,[殺後]陳屍三日。如果[王]想要赦免某罪犯,王就命六卿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審斷的日期前往參預議罪。如果王國有大規模勞役要聚集[公邑]民眾,就各掌有關本公邑民眾的禁令。如果大夫有國事[而來到公邑],就為他們做前導並清除路上的行人。大夫有喪事時也這樣做。凡野地有大事,就誅殺違犯命令的人。
  
方士掌都家,聽其獄訟之辭,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。三月而上獄訟於國,司寇聽其成於朝,群士、司刑皆在,各麗其法,以議獄訟。獄訟成,士師受中,書其刑殺之成,與其聽獄訟者。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,則各掌其方之禁令,以時修其縣法。若歲終,則省之而誅賞焉,凡都家之士所上治,則主之。
【譯文】
方土掌理采邑[的訴訟],聽察他們的訟辭,區別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,過三個月而後把案件上報王朝。大司寇在外朝審理方士的評斷意見,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,各自提出法律依據以參議判決。案件判決後,士師接受判決書[加以保存],[而由方士]記暴所判的罪刑以及參與審判案件的官吏。凡都家因有大事聚集民眾,就各掌有關本方民眾的禁令。 按四季貫徹施行縣法,到了[夏歷]年終就檢查縣法的執行情況,而[對采邑的官吏]進行獎懲。凡都士、家士所上報的有疑難的案件,就負責初審[而後上報大司寇]。
  
訝士掌四方之獄訟,論罪刑於邦國。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,四方有亂獄,則往而成之。邦有賓客,則與行人送逆之。入於國,則為之前驅而辟。野亦如之。居館,則帥其屬而為之蹕,誅戮暴客者。客出入則道之。有治則贊之。凡邦之大事聚從庶,則讀其誓禁。
【譯文】
訝士掌理四方諸侯的訴訟,向諸侯國解釋刑法條文議及制定刑法的本意。凡四方諸侯國有疑難案件或問題需向士師請示的,都先見訝士[由訝士通報士師]。四方諸侯如果發生君臣淫亂、上下相虐之類的案件,就前往審斷。王國有賓客,就與小行人一起迎送。賓客入王都,就為賓客做前導並清除行人。在野地也這樣做。賓客居住館舍,就率領下屬[在周圍]禁止行人通行。誅殺侵暴賓客的人。賓客出入(王朝]就做前導,有事詢問或提出請求就幫助轉達。凡王國有大事聚集民眾,就宣讀誓辭和禁令。
  
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。左九棘,孤、卿、大夫位焉,群士在其後。右九棘,公侯、伯、子、男位焉,群吏在其後。面三槐,三公位焉,州長眾庶在其後。左嘉石,平罷民焉。右肺石,達窮民焉。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辟。禁慢朝、錯立、族談者。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,委於朝,告於士。旬而舉之,大者公之,小者庶民私之。凡士之治有期日,國中一旬,郊二旬,野三旬,都三月,邦國期,期內之治聽,期外不聽。凡有責者,有判書以治,則聽。凡民同貨財者,令以國法行之。犯令者,刑罰之。凡屬責者,以其地傅而聽其辭。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,殺之無罪。凡報仇讎者,書於士,殺之無罪。若邦凶荒、札喪、寇戎之故,則令邦國、都家、縣鄙慮刑貶。
【譯文】
朝士負責建立王國的外朝之法。左邊種有九棵棘樹,是孤、卿、大夫的朝位,群士的朝位在他們後邊。右邊種有九棵棘樹,是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的朝位,群吏的朝位在他們後邊。前邊種有三棵槐樹,是三公的朝位,州長與民眾[代表]的朝位在他們後邊。[朝門]左邊設置嘉石,用以使不良之民改過向善。[朝門]右邊設置肺石,用以使窮苦無告之民的冤辭能夠上達。率領下屬在外朝巡行,拿著鞭子呼喊著清除行人。禁止[在朝]而不肅敬、擅離朝位,以及招聚交談的人。
凡拾得財物、[捕獲]逃亡的奴婢和牲畜,送交外朝,報告朝士,過十天[無人認領]而加以沒收:大物歸公,小物歸拾得的民眾私人所有。凡司法官受理訴訟有日期規定:都城中十天,城郊二十天,野地三十天,諸侯國一年。在期限之內就受理,在期限之外就不受理。凡有債務糾紛,有借賃契勁而訴訟就受理。凡民眾有收購或拋售貨物的,命他們按照國家規定的贏利法經營,違反命令的處以刑罰。凡接受[已故債主的]囑托而收債的,[如果負債人拒不償還而發生訴訟],通過與受委託人居處相近的人[證明他確實接受過債主的委託],而後受理他們的訴訟。凡盜賊攻略殺害鄉遂、公邑以及平民人家,殺死這些盜賊無罪。凡報仇的人,[事先]書面報告司法官,殺死仇人無罪。如果國家有大災荒、瘟疫或軍事行動,就命令諸侯國、采邑、公邑考慮減緩刑罰[和經費開支]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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