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柳宗元 駁復仇議》(柳宗元)原文及翻譯

柳宗元 駁復仇議
柳宗元
系列:唐宋八大家文選
柳宗元 駁復仇議

柳宗元(773—819),唐代著名散文家、詩人、哲學家。字子厚,河東解(今山西省永濟縣)人。少精敏通達。德宗貞元九年(793)進士。後以博學宏詞,授集賢殿正字,藍田尉。貞元十九年(803),任監察御史。順宗永貞元年(805),為尚書禮部員外郎。主張並實行政治革新。憲宗即位,革新失敗,被貶為永州司馬。十年後,轉為柳州刺史,死於柳州。
與韓愈共同倡導了唐代古文運動,主張文以載道。韓愈稱其文「雄深雅健似司馬子長(遷)。」蘇軾稱其文「發纖濃於古簡,寄至味於淡泊」,其詩「溫麗清深」,著有《柳河東集》。

【原文】
臣伏見天後時1,有同州下邦人徐元慶者,父爽,為縣尉趙師韞所殺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歸罪。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,且請編之於令2,永為國典。臣竊獨過之3。
臣聞禮之大本4,以防亂也,若曰無為賊虐,凡為子者殺無赦;刑之大本,亦以防亂也,若曰無為賊虐,凡為治者殺無赦5。其本則合,其用則異,旌與誅莫得而並焉。誅其可旌6,茲謂濫7,黷刑甚矣;旌其可誅,茲謂僭,壞禮甚矣。果以是示於天下,傳於後代,趨義者不知所以向8,違害者不知所以立,以是為典可乎?
蓋聖人之制,窮理以定賞罰9,本情以正褒貶,統於一而已矣。向使刺讞其誠偽十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則刑禮之用,判然離矣。何者?若元慶之父,不陷於公罪,師韞之誅,獨以其私怨,奮其吏氣,虐於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蒙冒,吁號不聞;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,枕戈為得禮,處心積慮,以沖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無憾,是守禮而行義也。執事者宜有慚色,將謝之不暇,而又何誅焉?其或元慶之父,不免於罪,師韞之誅,不愆於法,是非死於吏也,是死於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驁而凌上也。執而誅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議曰:「人必有子,子必有親,親親相仇,其亂誰救?」是惑於禮也甚矣。禮之所謂仇者,蓋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,非謂抵罪觸法,陷於大戮。而曰「彼殺之,我乃殺之」,不義曲直,暴寡脅弱而已,其非經背聖,不亦甚哉!《周禮》:「調人掌司萬人之仇」,「凡殺人而義者,令勿仇,仇之則死。」「有反殺者,邦國交仇之。」又安得親親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傳》曰:「父不受誅,子復仇可也。父受誅,子復仇,此推刃之道,復仇不除害。」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,則合於禮矣。
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愛死,義也。元慶能不越於禮,服孝死義,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。夫達理聞道之人,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?議者反以為戮,黷刑壞理,其不可以為典,明矣!
請下臣議,附於令。有斷斯獄者,不宜以前議從事。謹議。

【註釋】
1伏見:看到。伏,和下文「竊」一樣,是舊時下對上用來表示敬意的。天後:指武則天。
2編之於令:把處置這案件的辦法編為法令。
3竊獨過之:個人意見認為陳子昂的建議是錯誤的。
4大本:根本作用。
5凡為治者殺無赦:凡是治理人民的官吏,無故殺人也不可赦免。
6誅其可旌:殺死那可以表揚的。
7茲謂濫:這叫做濫殺。
8趨義者:尋求正義的人。
9窮理:據理。
十刺讞(yan):審訊議罪。
原:推究。端:原因。
判然離矣:明顯地區別開了。
枕戈:連睡覺時也頭枕著兵器。
介然:堅貞。自克:下定決心。
正邦典:正國法。
調人:周朝官名。
推刃:往來相殺。
愛死:怕死。愛:吝惜。
請下臣議:請求發下我這篇駁議。
附於令:附在法令之後。

【譯文】
臣敬聞在武後時,同州下邦有一個叫徐元慶的人,其父爽被縣尉趙師韞所殺害。後來徐元慶為報父仇,親手殺死了仇人趙師韞,到官府自首認罪。當時的諫官右拾遺陳子昂向武後建議,一面將徐元慶定罪斬首,一面旌表其門裡以表彰孝道。並且請求將此事「編入法令之中,永遠為國家的典章」。臣私下認為陳子昂的主意是錯誤的。
臣聽說禮的宗旨大意,本是為了防止為禍作亂的。如果說,不能叫殺人者呈現其殘虐,兒子不應報仇的,為報仇殺人就不能赦免。刑法的宗旨大意,也是為了防止禍亂的。如果說,不能叫殺人者呈現他的殘虐,凡當政為官吏的人,不應當殺人,殺了人也不能赦免。禮和刑兩者的根本原是相合的,其使用的方法是相異的。旌表和誅殺是不能並行的。如果誅殺可以旌表的人,就是濫殺,用刑過分了;如果旌表可以誅殺的人,就是差失,破壞禮法過分了。要是真的那樣告示天下,傳到了後代,趨於禮義的人不知道何去何從,違害的人不知道自己的作為如何。用這個作為典章,是可以嗎?
大概聖人訂立制度的時候,深入研究義理來定出賞罰,推斷實際情況而做出公正褒貶,不過是為了統一罷了。假如要刺探它的真偽,考證它的曲直,推論它的開始,窮究其原因,那麼用刑遵禮的區別,就是很明白的了。這是為什麼呢?如果元慶的父親不違犯法律而獲罪,師韞卻將他誅殺,那是為了私人的怨恨。師韞奮起了縣官的氣勢,虐待無罪之人。州官不知道將他加罪,刑官也不知道去加問審訊。上下左右,蒙蔽不清。無辜黎民的叫喊呼號,沒有人能夠聽見。而元慶因將不共戴天的父仇未報作為奇恥大辱,枕戈待旦以為符合禮,處心積慮,拿著刀去刺入仇人的胸腹,堅貞又能下定決心,就是死了也不感到遺憾,是遵守禮法而行孝義。執政的人應該感到慚愧,對他表示感謝還來不及,又為什麼將他誅殺呢?如果元慶的父親犯法有罪,師韞將他定罪誅殺,是根據法律辦事。這不是死在縣官手中,而是死於法律。法律是可以仇視的麼?仇視天子治國的法律,而殺死執行法律的官吏,這是大逆不道,犯上作亂。將這樣的人捉拿誅殺,明正國家的典章制度,又有什麼可以旌表的呢?
而且發議論說:「人必然有兒子,兒子必然有父母親,相親的互相報仇,這樣的亂子怎麼救助呢?」這是過分地迷惑在禮法上了!禮法上所謂的仇敵,大概他們的冤仇難解,沉痛難伸,呼號無應,求告無門。不說犯法抵罪,陷於誅殺死罪;反倒說「他殺了人,我去殺他」,不論是非曲直。這是以眾欺寡、以強凌弱罷了,他的離經叛道,違背聖人的意願,不是太過分了嗎?《周禮》設置了「『調人』的官員,處理萬民的冤仇之事。」「凡是殺人而合乎義理的,教他不要報仇,如果報仇,就犯了死罪。」「有反而殺人的,全國都把他看做仇敵。」又怎能容忍親親相仇呢?《春秋公羊傳》說:「父親沒有犯死罪卻被人殺死,兒子可以報仇;父親犯有死罪被人殺死,兒子前去報仇,這是相殺之理,但是殺仇人不能又去殺他的兒子。」現在如依此來論斷師韞、元慶的相殺,就合乎禮法了。
且說那不忘報仇的,這是孝道;不惜一死,這是義啊。元慶如能不越過禮法,服從孝道死於禮義,他就是達理聞道的人。凡是達理聞道的人,怎能將王法視為仇敵呢?議論這事的人反而將元慶誅殺,這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。不能依此為典章,是很明白的了。
請頒布下臣這個議論並附於有關法令,以後如有斷類似獄訟的,就不應該照以前的議理辦事。臣恭敬地建議。

【評析】
本文是針對陳子昂的《復仇議狀》而作的。徐元慶為父報仇,殺死仇人後自首。對此,陳子昂認為殺人犯法、應判死罪,而為父報仇又合乎禮義、又應予表彰。柳宗元認為這種觀點賞罰不明,自相矛盾,指出徐元慶為父報仇合於禮義和法律。此文強調了封建禮義和法律的一致性,在吏治腐敗的封建社會,也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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