魚我所欲也
孟子
魚,我所欲也;熊掌,亦我所欲也。二者不可得兼(jiān),捨魚而取熊掌者也。生,亦我所欲也;義,亦我所欲也。二者不可得兼(jiān),捨生而取義者也。生亦我所欲,所欲有甚於生者,故不為(wei)苟(gǒu)得也;死亦我所惡(wu),所惡(wu)有甚於死者,故患有所不辟(bi)也。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,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?使人之所惡(wu)莫甚於死者,則凡可以辟(bi)患者何不為(wei)也?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,由是則可以避(bi)患而有不為(wei)也。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,所惡(wu)有甚於死者。非獨賢者有是心也,人皆有之,賢者能勿喪耳。
一簞(dān)食(shi),一豆羹(gēng),得之則生,弗(fu)得則死。呼爾而與之,行道之人弗受;蹴(cu)爾而與之,乞人不屑(xie)也。
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,萬鍾於我何加焉!為(wei)宮室之美,妻妾(qie)之奉,所識窮乏者得(de)我歟(yu)?鄉(xiang)為(wei)身死而不受,今為(wei)宮室之美為(wei)之;鄉為身死而不受,今為妻妾(qie)之奉為(wei)之;鄉為身死而不受,今為(wei)所識窮乏(fa)者得(de)我而為(wei)之;是亦不可以已乎?此之謂(wei)失其本心。
出處
選自《孟子·告子上》(《十三經註疏》,中華書局1980年版),題目是編者加的。中心論點 「生,亦我所欲也;義,亦我所欲也。二者不可得兼,捨生而取義者也。」或者是「捨生取義。」解題:孟子主張人性是善的,他認為人生而具有惻隱之心、羞惡之心、辭讓之心、是非之心 只要不使這些善心喪失,就在道德方面具備「仁義理智」
註釋
1.熊掌:熊的腳掌,古人認為是珍貴的食品。
2.得兼:同時獲得。得:獲得。
3.捨魚而取熊掌者也:捨棄魚肉而選擇熊掌。取:選取。
捨生而取義者也:捨棄生命而選擇正義。取:求取 義:正義,道義。
4.所欲有甚於生者:所想要的有比生命更重更要的。甚:超過; 於:比。
5.苟得:苟且取得。這裡是「苟且偷生」的意思;或者是只為求利益,不擇手段。
6.所惡:討厭的(事物)。惡,憎恨,討厭。
7.患:禍患,災難。
8.辟:通「避」,躲避。下文同義。
9. 如使:假如,假使,下文「使」同義。
10. 凡可以得生者:一切可以得到生存的辦法。者:……的辦法。
11. 何不用也:什麼手段不可用呢?
12.不為:不願意這樣做。
13.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:通過某種方法就可以得到生存,但是有人卻不用它。由是,按照這種方法。是,指示代詞,指某種辦法。
14.非獨:不單,不僅。獨:只,僅僅。
15.是:這、這樣。
16.勿喪:不丟掉。喪:喪失,丟失。
17.簞:古代盛食物用的圓竹器。可譯為「竹籃」。
18.豆:古代盛飯用的器具。一種食器,高足,上呈圓盤形。有木製,陶制等,用來盛肉或其它食品。
19.呼爾而與之:意思是沒有禮貌地吆喝著給人吃。爾:語氣助詞。《禮記·檀弓》記載,有一年齊國大饑荒,黔敖在路上施捨粥。有一個飢餓的人用衣袖遮面而來,黔敖吆喝著讓他吃粥。他說,我就是不肯吃嗟來之食才落到這般地步的。這人始終拒絕侮辱性的施捨,後來餓死了。呼:吆喝、輕蔑地,對人不尊重。而,連詞表修飾。
20.蹴(cu):用腳踢; 與:給。
21.不屑:認為不值得,這裡是不願意接受的意思。
22.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:如果不辨別它是否合乎禮與義就接受豐厚的俸祿。則,連詞,這裡表假設。「辯」通「辨」,辨別。
23.萬鐘,這裡指優厚的俸祿。鐘,古代的一種量器,六斛四斗為一鐘。
24. 何加:有什麼益處。加:增加。
25.為:為了。下文「鄉為」「今為」的「為」都念「wei」。
26.奉:侍奉。
27. 所識窮乏者得我歟:所認識的窮困貧苦的人感激我嗎?得我:得於我,感激我的恩惠。得,通「德」,恩惠,這裡是感激的意思。與,通『歟』,語氣助詞,相當於嗎。
28.鄉為身死而不受:從前(為了「禮義」),寧願死也不接受(施捨)。鄉通「向」(舊寫作「向」),原先,從前,先前。
29.今為宮室之美為之:今,現在。為,為了。 為(第二個),接受。
30. 已:停止,放棄。
31. 本心:天性,天良。本來的思想,即指「義」。
譯文
魚,是我所想要的東西;熊掌,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。這兩種東西不能同時得到,(我)會捨棄魚而選取熊掌。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;道義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。這兩樣東西不能同時得到,(我)會捨棄生命而選取道義。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,但還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,所以(我)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情。死亡是我所厭惡的,但還有比死亡更厭惡的事,所以有禍患(我)不躲避。如果人們沒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,那麼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有什麼不可以用的呢?如果人們沒有比死亡更厭惡的事情,那麼凡是可以躲避禍患的手段有什麼不可以做的呢?按照這種方法可以生存卻不採用,按照這種方法可以躲避禍患卻不去做。是因為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(那就是義),有比死亡更厭惡的東西(那就是不義)。不僅僅是賢人有這種思想,每個人都有這種思想,只不過賢人能夠操守這種道德不丟失罷了。
一碗飯,一碗湯,得到它就可以活下去,失去它就要死。(如果)沒有禮貌地吆喝著給人(吃),就是過路的飢餓的人都不會接受;用腳踢著給人家,即使是乞丐也因輕視而不肯接受。高位的俸祿如果不分辨是否合乎道義就接受了,那麼這種高位厚祿對我有什麼益處! 是為了宮室的華美,為了妻妾的侍奉,為了所認識的窮人感激我嗎?從前為了(道義)寧死也不肯接受(施捨),現在為了宮室的華美而接受了;從前為了(道義)寧死也不肯接受(施捨),現在為了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;從前為了(道義)寧死也不肯接受(施捨),如今卻為了所熟識的窮人感激自己而接受了它。這種行為不可以停止嗎?(如果不停止的話,)這就是所說的喪失了人本來的思想,即羞惡之心。
一詞多義
1.而
呼爾而與之。修飾「與」,表修飾
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。表轉折,卻
2.於
所欲有甚於生者,比
萬鍾於我何加焉, 對
3.是
非獨賢者有是心也, 這種
是亦不可以已乎。這種做法
4. 得
二者不可得兼 得,得到,擁有
所識窮乏者得我與。通「德」恩惠,這裡是感謝的意思
故不為苟得也 取得
5.為
向為身死而不受。情願
今為宮室之美為之 第一個「為」:為了,表目的。第二個「為」:接受。
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:採用
6. 之
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 定語中心語之間結構助詞 的
人皆有之 代詞 它 文中指羞惡的本心
得之則生 代詞 它 文中指一簞食一豆羹
呼爾而與之 代詞 它 文中指行道之人 乞人
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 代詞 它 文中指萬鐘的俸祿
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 代詞 它 文中指接受俸祿的行為
此之謂失其本心 代詞, 它,指不辨禮義而受之的行為
7. 生
捨生而取義者也 生命
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 獲得生命
8.與
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通「歟」,語氣詞
呼爾而與之 給
9.加
萬鍾於我何加焉 增加,這裡指帶來的好處
犧牲玉帛,弗敢加也 虛報
10莫
.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 沒有什麼
宮婦左右莫不私王 沒有誰
11.故
故患有所不辟也 所以
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 因
12.則
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 那麼
得之則生 就
萬鍾則不辯禮儀而受之 連詞,這裡表假設
13.凡
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 凡是;只要是
通假字
1.「得」通「德」,恩惠,這裡是感謝的意思。例句:「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」。
2.「鄉」通「向」,從前。例句:「相為身死而不受」。
3.「與」通「歟」,語氣助詞,相當於「嗎」。例句:「所識貧乏者得我與」。
4. 「辯」通「辨」,辨別。例句:「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」。
5.「辟」通「避」。躲避
古今異義
1.可以
古:能夠用來
今:能夠
2.是
古:這 指示代詞
今:判斷動詞
3.豆
古:古代盛食物的器具
今:豆子
4.鍾
古:古代的量器
今:計時器具
5.加
古:益處
今: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東西或數目合在一起
特殊句式
1.判斷句
例句:魚,我所欲也。「也」,判斷句標誌。 譯文:魚,是我所喜愛的東西。
2.省略句
例句:鄉為身死而不受。「為」後面省略了介詞的賓語「禮義」,「受」後面省略了賓語「施捨」,全句省略了主語「我」。譯文:從前我為了「禮義」寧願死也不接受施捨。
捨生而取義者也。省略主語「我」。
詞類活用
名詞作動詞 得:恩惠,這裡是感激的意思。
例句: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。
動詞作名詞 生:可以獲得生存的手段。
例句: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。
段落分層
第一層(從開頭到「捨生而取義者也」):提出本文的論點。作者先講一個生活常理,即在魚和熊掌不可以同時得到的情況下,一般要「捨魚而取熊掌」,以這個生活常理為喻,自然地引出在生和義無法同時兼顧的情況下應該「捨生而取義」的結論,這也是本文的主旨。
第二層(從「生,亦我所欲也」到「所惡有甚於死者」):對論點進行具體的分析與闡釋。第一層中用比喻論證的方法引出論點,雖然很巧妙,但比喻畢竟不是嚴密的論證,第二層就直接對論點進行較深入的分析與闡釋了。
作者先從正面來講:雖然生命是我所喜愛的,但是,因為我所喜愛的東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,所以,我不去做苟且偷生的事;雖然死亡是我所厭惡的,但是,我所厭惡的東西還有甚於死亡的,因此即使是死亡之患,我有時也不避開它。這裡所說的「甚於生者」就是指「義」;所說的「甚於死者」就是「不義」。於是,為了「義」,可以「捨生」;即使死掉,也不做「不義」的事。
接著,作者又從反面來申述觀點:如果人們所喜愛的東西沒有超過生命的,那麼,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,有什麼不可以用的呢?如果人們厭惡的東西沒有超過死的,那麼,凡是可以躲避死亡之患的辦法,有什麼不可以用的呢?這裡隱含的意思是,一旦將愛惜生命和懼怕死亡發展到極端,那麼在生命受到考驗的時候,人的行為就會失去準則,做出讓人不齒的事情來,最終,人的價值和尊嚴喪失殆盡。因為暗含了這樣的意思,因此,「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,……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?」這兩句話,具有警醒人心的作用。
第三層(「非獨賢者有是心也,人皆有之,賢者能勿喪耳」),作者進一步指出,其實人人都有向善之心,之所以只有「賢者」才能做到「捨生取義」,是因為「賢者」能夠保有「本心」而已。
第二段運用的是舉例論證法。作者以「一簞食,一豆羹」為例告訴我們,這看似微不足道的「一簞食,一豆羹」,當它關乎生死的時候,也能考驗一個人的品德。「呼爾」「蹴爾」而與之,則「行道之人」與「乞人」都不屑受之,這就是人沒有喪失「本心」的表現。
又舉有的人「不辯禮義」地貪求「萬鍾」為例,說明喪失「本心」的表現。「一簞食,一豆羹」雖然比「萬鍾」少得多,可是「弗得則死」,看來更為重要。這裡作者又運用了對比論證法,將「一簞食,一豆羹」與「萬鍾」作對比。按財富的數量說,「萬鍾」自然是多的。但是,「萬鍾」決定的是「宮室之美,妻妾之奉,所識窮乏者得我」,而「一簞食,一豆羹」決定的卻是生命,自然要比「萬鍾」更重要。通過這種對比,既讓人認識到將「禮義」拋到腦後,貪求富貴的行為是多麼地不值得,也讓人醒悟到「本心」的喪失是一個漸變的過程,人應該時時反省自己才行。
寫法介紹
第一段包括兩層,從「魚,我所欲也」到「故患有所不避也」是第一層。這一層的開頭兩句:「魚,我所欲也,熊掌亦我所欲也;二者不可得兼,捨魚而取熊掌者也。」只是作為一個比喻,藉以說明「我」「捨生取義」的果敢,只具有使文章生動形象,鮮明可感,富於氣勢的修辭效果(孟文的特色之一),完全沒有使論點得以證明的論據作用。因為人能「捨魚而取熊掌」並不能證明人就能「捨生取義」。所以,如果把上述兩句換成「果敢地」三字放在「捨生取義」四字的前面作狀語,是不影響文章的思想內容和結構的。可見,這一層的重心全在後面的幾句話中。後面幾句中的「捨生取義」、「不為苟同」、「患有所不避」是同一個意思,即不貪生怕死。這些都是作為事實論據的,分別放在第一個分論點我「所欲有甚於生,所惡有甚於死」的前後,進行迴環論證,即從事實得出結論,再用事實證明它(孟文常用的方法)。所以這一層不是用「捨魚而取熊掌」為論據證明「捨生取義」。而是用「捨生取義」,(即「不避患」、「不苟得」)為論據證明:「我」有「所欲有甚於生,所惡有甚於死」的「本心」。
從「如使人之所欲」到「賢者能勿喪耳」是第二層,首先用「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,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?」兩個假設反問句所蘊含的普遍事實,從反面證明第二個分論點:人們具有「所欲有甚於生,所惡有甚於死」的本心。接著又用兩個肯定句:「由是則生而有不用」;「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為」從正面論證分論點。然後順承上文的事實論證,正反論證和酣暢的行文氣勢,概括性地提出了中心論點:「所欲有甚於生者,所惡有甚於死者,非獨賢者有是心也。人皆有之,賢者能勿喪耳」。(體現了孟文的辯論色彩),可謂水到渠成,順當明快。
概括上面兩層可知:第一段是用「我」「人」的行為作事實論據,通過推究原因論證了中心論點。
承接第一段,文章的第二、第三段又用具體的事實進一步論證中心論點,使論證更加嚴密有力。第二段(從「一簞食」到「乞人不屑也」)舉出「呼爾而與之,行道之人弗受;蹴爾而與之,乞人不屑也」的事實證明饑者照樣有人的「本心」:「所欲有甚有於生,所惡有甚於死」。第三段用反問排比句式,通過把「向為身死而不受」與「今為宮室之美而為之;……今為妻妾之奉而為之……今為所識窮乏者得(德)我而為之」作比較,深刻地提示了「萬鍾不辨禮義而受之」是失去了「本心」的行為,從而證明了他們也是有「本心」的,只是已經喪失罷了。「是亦不可以已乎!」是在中心論點得以充分論證後提出的一句號召,增強了文章的現實批判性。
通過分析《魚》文的結構和材料可以得出一個結論:《魚》文是用「我」「人」「行道之人」「乞人」「萬鍾不辨禮義而受之」「者」的行為作論據,通過推究原因,然後概括提示出中心論點的。
從《魚》文的出處看,《魚》是《孟子》一書中第六篇《告子》中的第十章。《孟子》全書對人性的看法是人所共知的性善論。第六篇《告子》更是系統地,全面地,集中地闡明了人性善的哲學觀:其中第二章指出:「人性之向善也,猶水之就下也。」第六章又集中地指出:「惻隱之心,人皆有之;羞惡之心,人皆有之;恭敬之心,人皆有之;是非之心,人皆有之。」緊接著第八章又以牛山上本來有繁茂的樹木為喻,說明人皆有「性善」的「本心」,在有些人身上看不到善的行為,不是因為他們沒有「善」的「本心」,只是因為它像牛山上的樹木那樣被砍伐殆盡了。正是這樣,第十章《孟》與以上諸章在思想內容上一脈相承,論證了人皆有「所欲有甚於生,所惡有甚於死」的「本心」。恰如朱熹在《孟子集注》中所指出的:「此章言善羞惡之心,人皆有之。」只有這樣確認人皆有「本心」為《孟》文的中心論點,才能和《告子》全篇乃至《孟子》全書的思想內容相吻合,才有利於正確理解孟子「王道仁政」思想的哲學根源,才有利於把握孟文的藝術風格,才有利於把它作為論說文的範文進行教學。
簡析
本文是孟子以他的性善論為依據,對人的生死觀進行深入討論的一篇代表作。他從人應如何對待自己的慾望入手,在生與死、利與義、守義與失義等方面,層層深入、正反對比地論證了義重於生,必須捨生取義。還強調指出「非獨賢者有是心(捨生取義之心)也,人皆有之,賢者能勿喪耳」,人如果經不住萬鍾、宮室、妻妾、施恩的誘惑,必然會「失其本心(捨生取義之心)」。[2]
《魚我所欲也》一文用面對魚和熊掌之間的抉擇,比喻面對生命和大義之間的選擇,孟子會毅然「捨生而取義者也」。這當中的「義」和文章最後的「此之謂失其本心」的「本心」都是指人的「羞惡之心」(按現在的通俗理解,可以理解為「廉恥之心」)。因為人只有擁有「羞惡之心」,才能分清哪些是道德底線可以承受的事,哪些是道德範圍所不接納的事,哪些是「所欲有甚於生」的事,這樣才能不被「宮室之美」、「妻妾之奉」和「所識窮乏者得我」所誘惑,而像「不食嗟來之食」的人一樣,內心有一種凜然的「義」。
主旨
《魚我所欲也》文本身的結構和材料所揭示的中心論點應當是:人皆有「所欲有甚於生,所惡有甚於死」的「本心」,「賢者能勿喪耳」。如果把《魚》文分成三段來分析,是不難說明這一觀點的。本文邏輯嚴密,析理精深,比喻、排比、對比等修辭手法的運用,使語言生動、流暢,氣充詞沛,頗具說服力。
整體把握
本文提出在「生」和「義」不能兼顧的情況下,應該捨生取義的觀點,並且進一步指出這是每個人都有的「本心」,那些在「義」上有虧的人不過是喪失了他們的「本心」罷了。
本文節選自《孟子·告子上》。《告子上》的主要內容是闡明「性善說」,即人性裡天生就有向善的種子,所謂「惻隱之心,人皆有之;羞惡之心,人皆有之;恭敬之心,人皆有之;是非之心,人皆有之」。這種善的天性,就是人的「本心」。「本心」不可小視,因為它們分別是仁義禮智這幾種道德的萌芽形態:「惻隱之心,仁之端也;羞惡之心,義之端也;辭讓(意近「恭敬」)之心,禮之端也;是非之心,義之端也。」人應該推求本心,順著「本心」的方向發展,並將它發揚光大,從而成為道德上完善的人。因此,放到《告子下》全文裡看,本文講的是每個人都有「本心」,無論在什麼情況下,人都應該保有自己的「本心」。只要「本心」在,即使在生死關頭,人也能經受住考驗;而如果喪失了「本心」,人就會做出有損於人格的事來。
論點
放到《告子上》全文裡看,本文講的是每個人都有「本心」,無論在什麼情況下,人都應該保有自己的「本心」。只要「本心」在,即使在生死關頭,人也能經受住考驗;而如果喪失了「本心」,人就會做出虧心事來。其實,僅對本文的結構進行一番分析,我們也可以看出,它的主旨是講每個人都有「本心」和保有「本心」的重要性。
簡要分析如下:在第1段裡,作者用比喻的方式引出「捨生取義」的觀點,並分別從正面和反面加以闡明。行文至「所惡有甚於死者」,作者對這個觀點的論述就結束了。緊接著「非獨賢者有是心也,人皆有之,賢者能勿喪耳」,提出了新的命題:人人都有「是心」(即本心),只是「賢者」能夠保有它。第2段就是對這個命題的論說和闡明。作者用一般的人和乞丐都不肯接受「嗟來之食」的故事證明人人都有「本心」,用「不辯禮義」接受「萬鍾」的故事概括失去「本心」的人的慣有行為,並對此進行批評和嘲諷。
需要注意的是,作者舉的失去「本心」的事例,並不牽涉生死,而只是富貴與「義」之間的矛盾與對立,所以,它和「捨生取義」的說法沒有什麼關係。從課文整體上看,人應該保有「本心」是本文論述的中心。「捨生取義」的觀點和不受嗟來之食的故事講的都是「本心」賦予人的極大力量,屬正面論證;「不辯禮義」接受「萬鍾」的故事講的是失去「本心」的人的可悲可恥,屬反面論證。
朱熹說:「此章言羞惡之心,人所固有,或能決死生於危迫之際,而不免計豐約於宴安之時,是以君子不可頃刻不省察於斯焉。」(《四書章句集注》)這段概括主旨的話,還是比較恰切的。
「此之謂失其本心」中的「此」指什麼?
答:指「宮室之美」、「妻妾之奉」、及「所識窮乏者得我與」而受「萬鍾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