儒家經典《禮記》49《戰於郎》古文原文及譯文

戰於郎

戰於郎(1)
——規則也有靈活用時

【原文】

戰於郎(2)。公叔愚人遇負杖入保者息(3)。曰:「使之雖病也(4),任之雖重也(5),君子不能為謀也,士弗能死也,不可,我則既言矣!」與其鄰重汪踦往(6),皆死焉.魯人欲勿殤重汪踦(7),問於仲尼(8)。仲尼曰:「能執干戈以衛社稷(9),雖欲勿殤也,不亦可乎?」

【註釋】

 
1本節選自《植弓》下。2郎:魯國地名,在今山東魚台。齊國攻打魯國時,在郎發生戰鬥。(3)公叔愚人:魯昭公的兒子。保:同「堡」,小城。(4)使:指徭役。之:指:老百姓。(5)任:指賦稅。(6)重:應為「童」。(7)殤(shang):這裡指未成年而死者舉行祭祀。(8)仲尼:孔子的字。(9)干戈:盾和矛,這裡泛指武器。

【譯文】

  
魯國和其國在郎交戰。公叔愚人遇上一個拄仗進入城堡休息的任。公叔愚人說:「雖然徭役使百姓們很辛苦,賦稅使他們的負擔很沉重,但君子不能為國家謀劃,士人不能為國家獻身,這可不行,我敢於這樣說,就應當做到!」於是他和相鄰的少年汪踦上戰場參戰,兩人都戰死了。魯國人不想用孩子的喪禮來為汪踦辦喪事,便向孔子請教。孔子說:「他們能夠拿起武器來捍衛國家,不用孩子的喪禮來安葬他們,不也是合理的嗎?」

【讀解】

  
少年自告奮勇上戰場,這本身就是一種壯舉,體現了為國家慷慨赴死的獻身精神。面對這種感人的特殊情況,有著嚴格等級規定的禮,可不可以被突破,可不可以以特殊情況特殊特殊處理?

  
先聖孔子回答的是可以。這表明,禮作為一種行為規範,原則上是不允許違背的,即所謂「非禮勿視,非禮勿聽」。不如此則無軌可循,就會亂套。但是,如果拘泥於成規,只注重形式,那麼將把一些應享受某些禮遇的情形排除在外了。

  
任何原則和規範,一旦變成僵死的教條,也就成了毫無意義的形式和空殼,它的約束也就變成了一種枷鎖。只有規則同內容相結合,真正做到名實相符,表裡相稱,原則和規範才是有意義和生命力的。注重名實相符,表裡相稱,恰恰是儒家的一個重要思想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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