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充《論衡》29【論衡非韓篇第二九】白話文解釋

非韓篇第二九

  
【題解】
  本篇王充指責了韓非「明法尚功」的思想,所以把篇名稱作「非韓」。
  韓非主張「明法尚功」,強調「耕戰」,於是非儒,把儒生比成蛀蟲。
  王充認為,法度固然重要,禮義更為重要,儒生是維護禮義的堤防,而禮義是治國的綱紀,「國之所以存者,禮義也。民無禮義,傾國危主」。因此他認為韓非的這一政治主張不足以「養德」。在此基礎上,他提出「治國之道,所養有二:一曰養德,二曰養力」,而以「順民之意(征服人心)」的「德」為根本的政治主張。所謂「養德」,就是「養名高之人,以示能敬賢」,就是注重儒生,因為他們能用禮義使「人民為善,愛其主上」。所謂「養力」,就是「養氣力之士,以明能用兵」,就是注重武力,因為它可以使「犯德者畏兵而卻」,使反對者受到摧毀。若果二者都能做到便德力具足,「外以德自力,內以力自備」。這樣看來,王充的這一政治主張,實際是漢宣帝說的雜以霸王之道的漢家制度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1韓子之術(1),明法尚功。賢,無益於國不加賞;不肖,無害於治不施罰。責功重賞(2),任刑用誅。故其論儒也,謂之「不耕而食」,比之於蠹(3)。論有益與無益也,比之於鹿、馬(4)。馬之似鹿者千金,天下有千金之馬,無千金之鹿,鹿無益,馬有用也。儒者猶鹿,有用之吏猶馬也。
  【註釋】
  (1)韓子:即韓非。術:學說,思想。這裡指政治主張。
  (2)責:要求。這裡作講求解。
  (3)蠹(d)杜):蛀蟲。比之於一蠹:韓非注重耕戰,在《韓非子·五蠹》中,他把不事耕戰的儒家,高談闊論的縱橫家,遊俠刺客,逃避兵役者,投機工商業者,稱為「五蠹」。並把儒家列在「五蠹」之首。
  (4)比之於鹿、馬:據《韓非子·外儲說右上》記載,有人叫如耳,遊說衛國君主衛嗣公。衛嗣公很高興,但不用他為相。左右的問衛公為什麼,衛公則說,馬長得像鹿值千金,有百金之馬,而無千金之鹿,因為馬為人用,而鹿不為人用。如耳雖然才高,意在大國,不會誠心為衛國出力,所以不任用他為相。
  【譯文】
  韓非的政治主張,是明確法令尊重功績。即使是賢人,對國家沒有好處也不能給予賞賜;即使不是賢人,只要他對國家治理沒有害處也不能施予懲罰。講求功績注重賞賜,使用刑懲。所以他評論儒家,說他們是「不耕種就享受」,把他們比喻成一種蛀蟲。在評論儒家有益無益的時候,又把他們比喻成鹿和馬。馬像鹿的值千金,天下有值千金的馬,沒有值千金的鹿,因為鹿沒有用,而馬有用。儒者像鹿一樣,有用的官吏像馬一樣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2夫韓子知以鹿、馬喻,不知以冠、履譬。使韓子不冠,徒履而朝,吾將聽其言也。加冠於首而立於朝,受無益之服(1),增無益之仕(2),言與服相違,行與術相反,吾是以非其言而不用其法也。煩勞人體,無益於人身,莫過跪拜。使韓子逢人不拜,見君父不謁(3),未必有賊於身體也。然須拜謁以尊親者,禮義至重,不可失也。故禮義在身,身未必肥;而禮義去身,身未必瘠而化衰。以謂有益(4),禮義不如飲食。使韓子賜食君父之前,不拜而用,肯為之乎?夫拜謁,禮義之效(5),非益身之實也,然而韓子終不失者,不廢禮以苟益也(6)。夫儒生,禮義也;耕戰,飲食也。貴耕戰而賤儒生,是棄禮義求飲食也。使禮義廢,綱紀敗(7),上下亂而陰陽繆(8),水旱失時,五穀不登(9),萬民饑死,農不得耕,士不得戰也。
  【註釋】
  (1)服:服飾。這裡指帽子。
  (2)仕:通「事」。這裡指把帽子戴在頭上。
  (3)謁:疑是「跪」之誤。上文「莫過跪拜」可證。下同。
  (4)以:如。
  (5)效:證明。這裡是表現的意思。
  (6)苟:不正當。
  (7)綱紀:法度,法紀。這裡指維持統治秩序的禮法。
  (8)繆(mi)謬):通「謬」,錯亂。
  (9)登:成,熟。
  【譯文】
  韓非知道用鹿、馬作比喻,卻不知道用帽子和鞋子來作比喻。假使韓非不戴帽子,只穿著鞋子來拜訪,我會聽從他責難儒家的話。要是把帽子戴在頭上而站在大堂中,忍受沒有好處的裝飾,多做了件無用的事情,說的與穿戴相違背,行動與主張相反,我因此要指責他的說法而不採用他的政治主張。煩勞人體,對人體沒有好處的,莫過於跪拜。假使韓非碰到人不拜,見到君父不下跪,未必對身體有害。然而對尊者和雙親一定要跪拜,這是很重要的禮義,不能違反。所以禮義在自身,身體不一定就肥;禮義不在自身,身體不一定就瘦而變得衰弱。如果說對身體有好處,禮義不如飲食。假使韓非子在君父面前接受賜給的飲食,不拜就吃,能這樣做嗎?跪拜,是禮義的表現,並非對身體實際上有好處,然而韓非始終不違反它,這是因為人不能廢掉禮義來貪圖對身體的好處。儒生講的是禮義,耕戰講的是飲食。重視耕戰而輕視儒生,是拋棄禮義找飯吃。假使禮義被廢掉,維持統治秩序的禮法就會被破壞,上下關係一片混亂,陰陽二氣也會錯亂,天晴下雨違背時節,五穀沒有收成,於是老百姓餓死,農民無法耕種,士兵也無法打仗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3子貢去告朔之餼羊(1),孔子曰:「賜也,爾愛其羊,我愛其禮(2)。」子貢惡費羊,孔子重廢禮也(3)。故以舊防為無益而去之,必有水災;以舊禮為無補而去之。必有亂患(4)。儒者之在世,禮義之舊防也,有之無益,無之有損。庠序之設(5),自古有之(6)。重本尊始(7),故立官置吏(8)。官不可廢,道不可棄。儒生,道官之吏也,以為無益而廢之,是棄道也。夫道無成效於人,成效者須道而成(9)。然足蹈路而行,所蹈之路,須不蹈者;身須手足而動,待不動者(10)。故事或無益而益者須之,無效而效者待之。儒生,耕戰所須待也,棄而不存,如何也(11)?
  【註釋】
  (1)去:除掉,去掉。朔:陰曆的每月初一。告朔:周代每年秋冬交替的時候,天子把來年歷書發給諸侯,諸侯把它放在祖廟裡,每月初一要殺隻羊親自祭廟,表示每月開始聽政,叫做「告朔」。魯國自文公起,君主已不親自參加「告朔」,而有司仍然每月按時殺活羊供祭廟,子貢主張廢掉這個禮,連羊也不必殺,孔子則不以為然。餼(x@戲):祭廟用的活牲畜。
  (2)以上事參見《論語·八佾》。
  (3)重:難。這裡是不願意的意思。
  (4)參見《大戴禮記·禮察》。
  (5)庠(xi2ng祥)序:商代稱地方學校為庠,周代稱地方學校為序。以後用庠序來泛指學校。
  (6)參見《孟子·滕文公》。
  (7)本:根本。這裡指立國的根本,即禮教。始:開始,這裡指自古以來的做法。
  (8)參見《白虎通德論·辟雍》。
  (9)須:等待。這裡是依靠的意思。
  (10)根據文意,疑「待」上脫「然動者」三字。待:等待,等候。這裡是依靠的意思。
  (11)也:根據語氣疑「也」是衍文。後文「謂之非法度之功,如何?」文同,可證。
  【譯文】
  子貢要取消告朔的活羊,孔子說:「端木賜,你愛那羊,我愛這禮。」
  這是說子貢痛恨浪費羊,孔子不願意廢掉禮。原以為舊堤防是沒用的而把它拆掉,肯定要遭水災;認為原有的禮義沒幫助而把它取消,肯定要有災禍。儒者活在世上,就是維護禮義的原有堤防,有他們看來沒有好處,但要沒有他們就會帶來損害。學校的設立,自古就有,由於尊重禮教,所以設置官吏專管教育。官吏不能廢掉,禮義也不能拋棄。儒生是掌管禮義的官吏,認為沒有用處就廢掉他們,這是拋棄了禮義。禮義對於人不產生直接的具體效果,但有具體效果的事情都要依靠禮義來完成。就像腳踩著路行走,踩著的路,要靠沒有被腳踩的地方才能存在;人的身體要靠手腳才能行動,然而行動要靠不動的身軀才能活動。所以一件事或許看來沒有好處而好事卻要靠它,一件事或許看來沒有直接效果而有直接具體效果的事卻要依靠它。儒生,耕戰必須依靠他們,要是拋棄而使他們不存在,那怎麼行呢?
  【原文】
  29·4韓子非儒,謂之無益有損。蓋謂俗儒無行操,舉措不重禮,以儒名而俗行,以實學而偽說(1),貪官尊榮,故不足貴。失志潔行顯,不徇爵祿(2),去卿相之位若脫躧者(3),居位治職,功雖不立,此禮義為業者也。國之所以存者,禮義也。民無禮義,傾國危主。今儒者之操,重禮愛義,率無禮之士,激無義之人,人民為善,愛其主上,此亦有益也。「聞伯夷風者,貪夫廉,懦夫有立志」;「聞柳下惠風者,薄夫敦,鄙夫寬(4)」。此上化也,非人所見。假於木闔門不出(5),魏文敬之(6),表式其閭(7),秦軍聞之,率不攻魏(8)。使魏無干木,秦兵入境,境土危亡。秦,強國也,兵無不勝。兵加於魏,魏國必破,三軍兵頓(9),流血千里。今魏文式闔門之士,卻強秦之兵,全魏國之境,濟三軍之眾,功莫大焉,賞莫先焉。齊有高節之士,曰狂譎、華士(10)。二人,昆弟也,義不降志,不仕非其主。太公封於齊(11),以此二子解沮齊眾(12),開不為上用之路(13),同時誅之。韓子善之,以為二子無益而有損也(14)。夫狂譎、華士,段干木之類也,太公誅之,無所卻到(15);魏文侯式之(16),卻強秦而全魏,功孰大者?使韓子善干木闔門高節,魏文式之,是也;狂譎、華士之操,干木之節也,善太公誅之,非也。使韓子非干木之行,下魏文之式(17),則干木以此行而有益,魏文用式之道為有功,是韓子不賞功尊有益也。
  【註釋】
  (1)偽:假的。這裡指錯誤,有害。
  (2)徇(x)n訊):順從。
  (3)躧(x!喜):無跟鞋。
  (4)鄙:這裡指心胸狹隘。以上二段引文參見《孟子·萬章下》。
  (5)假:《史記·魏世家》作「段」,可從。段干木:姓段干,名木。戰國時魏國人。隱士。魏文侯請為相,不受。闔(h6合):關閉。
  (6)魏文:魏文侯,名斯。戰國初魏國君主,公元前446~前396年在位。
  (7)式:同「軾」,設在車廂前用作扶手的橫木。這裡是扶軾俯身表示致敬的意思。
  (8)以上事參見《呂氏春秋·期賢》。
  (9)頓:通「鈍」。兵頓:兵器被用鈍了,意思是苦戰。
  (10)狂譎(ju6決)、華士:東海居士,二人同被姜太公呂尚所殺。
  (11)太公:即姜太公呂尚。
  (12)解(xi8懈):通「懈」,懈怠。這裡是瓦解士氣的意思。沮(j&居):敗壞。這裡是渙散的意思。
  (13)用:使用。這裡是效勞的意思。路:途徑。這裡作先例講。
  (14)以上事參見《韓非子·外儲說右上》。
  (15)卻:退卻。這裡是排除的意思。
  (16)侯:本篇皆稱魏文,故疑「侯」是衍文。
  (17)下:下等,低級。這裡是輕視,貶低的意思。
  【譯文】
  韓非指責儒生,認為他們有害無益。大概是說一般儒生操行不好,舉止不重禮義,名義上是儒,行動卻和一般人一樣,用真才實學作幌子,而提出些有害的主張,一心想做官發達,所以值不得尊重。至於志向純潔,行為光明,不追求爵位、俸祿,拋棄卿相官位就像脫鞋一樣的人,才會居於官位處理政事,即使他們沒有建立功績,但卻是以推行禮義為事業的人。國家能存在的原因,是有禮義。老百姓不懂禮義,國家就要滅亡,君主就要遭殃。今天儒者的操行,是重禮愛義的,他們引導不懂禮的人,激勵沒有義的人,使人民變得善良,喜愛自己的國君,這也是很有好處的。「聽說伯夷的作風,會使貪婪的人變得廉潔,軟弱的人樹立志向」;「聽說柳下惠的作風,會使輕薄的人變得敦厚,心胸狹隘的人變得寬宏大量」。這是最高的教化,不是一般人所能看到的。段干木閉門隱居不肯出來做官,魏文侯很敬重他,坐車經過他居住的里巷時也要扶軾俯身表示敬意,秦軍聽到這事,終於不敢攻打魏國。假使魏國沒有段干木,秦兵一進入國境,國家就有被滅亡的危險。秦是強國,打仗沒有不勝的。把戰爭強加給魏國,魏國必敗,三軍即使苦戰,也要血流千里。如今魏文侯向閉門隱居的人表示敬意,就使強大的秦國軍隊退卻,保全了魏國的領土,拯救了三軍士兵的生命,論功沒有比他更大的,論賞沒有能超過他的。齊國有節操高尚的人,叫狂譎和華士。二人是兄弟,堅持自己的主張不肯屈從別人的意志,不在不符合自己心意的君主那裡做官。姜太公呂尚被封在齊,認為這兩個人使齊國人士氣瓦解人心渙散,開了不為君主效勞的先例,就同時把他倆殺了。韓非讚賞這種做法,認為他倆留著沒有好處只有壞處。其實,狂譎、華士、段干木這類人,姜太公殺了他們,並沒有排除和得到什麼;魏文侯扶軾俯身向段干木表示敬意,退了強大的秦軍而保全了魏國,功勞誰的大呢?假使韓非讚賞段干木閉門隱居的高尚節操,那麼魏文侯尊敬段干木,就是對的;狂譎、華士的節操與段干木的節操一樣,韓非稱讚姜太公殺了他們,那就錯了。即使韓非指責段干木的操行,貶低魏文侯對他的尊敬,但段干木正以這樣的操行而使國家得到好處,魏文侯正以尊敬段干木的辦法而收到了功效,這可見韓非不獎賞功勞,不尊敬有益的人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5論者或曰:「魏文式段干木之閭,秦兵為之不至,非法度之功。
  一功特然,不可常行,雖全國有益,非所貴也。」夫法度之功者,謂何等也?養三軍之士,明賞罰之命,嚴刑峻法,富國強兵,此法度也。案秦之強,肯為此乎?六國之亡,皆滅於秦兵。六國之兵非不銳,士眾之力非不勁也,然而不勝,至於破亡者,強弱不敵,眾寡不同,雖明法度,其何益哉?使童子變孟賁之意(1),孟賁怒之,童子操刃與孟賁戰,童子必不勝,力不如也。孟賁怒,而童子修禮盡敬,孟賁不忍犯也。秦之與魏,孟賁之與童子也。魏有法度,秦必不畏,猶童子操刃,孟賁不避也。其尊士式賢者之閭,非徒童子修禮盡敬也。夫力少則修德,兵強則奮威。秦以兵強,威無不勝,卻軍還眾,不犯魏境者,賢干木之操,高魏文之禮也。夫敬賢,弱國之法度,力少之強助也。謂之非法度之功,如何?高皇帝議欲廢太子(2),呂後患之,即召張子房而取策(3),子房教以敬迎四皓而厚禮之(4)。高祖見之,心消意詛(5),太子逐安(6)。使韓子為呂後議(7),進不過強諫,退不過勁力(8),以此自安,取誅之道也,豈徒易哉(9)!夫太子敬厚四皓以消高帝之議,猶魏文式段干木之閭,卻強秦之兵也。
  【註釋】
  (1)變:這裡作違背、違反講。
  (2)太子:指漢惠帝劉盈。
  (3)張子房:張良。漢高祖劉邦的主要謀臣。
  (4)皓(h4o號):白髮老人。四皓:指秦漢時四個八十多歲道德高尚的隱士。據《漢書·王貢兩龔鮑傳序》,這四個老頭是:園公、綺裡季、夏黃公、甪(l)陸)裡先生。
  (5)沮(j(舉):停止,終止。
  (6)以上事參見《史記·留侯世家》。
  (7)議:建議。這裡是謀劃的意思。
  (8)勁:加強。這裡是使用的意思。
  (9)易:改變。這裡指丟掉太子地位。
  【譯文】
  議論者中有人說:「魏文侯到里巷對段干木表示敬意,秦軍因此不去攻打魏國,並不是法制的功效。這一功效是特殊情況,不能經常實行。雖然在保全國家方面有好處,也不值得重視。」那麼,法制的功能,指的是什麼呢?養活三軍士兵,明確賞罰法令,嚴厲刑法,富國強兵,這就是法制。考察秦國強盛,能因為你有法制就不攻打嗎?六國滅亡,都滅亡在秦國的軍隊。六國的軍隊並非不精銳,士兵的力量也並非不強,然而戰不勝,甚至於被打敗滅亡,這是因為強弱不相當,多少不一樣,即使明確了法制,那又有什麼用處呢?假使小孩違背了大力士孟賁的心意,孟賁發怒,小孩持刀跟孟賁對打,小孩肯定不能取勝,因為力量遠遠不如孟賁。要是孟賁發怒,而小孩講究禮節對他非常恭敬,孟賁才會不忍加害。秦國與魏國,就像孟賁與小孩一樣。魏國有法制,秦國肯定不會害怕,就像小孩持刀,孟賁不會躲避一樣。魏文侯到里巷對賢者表示敬意,不僅僅是小孩似的講究禮節畢恭畢敬。照理,力量弱小就該講究德行,軍隊強大就該發揚威力。秦國靠軍隊強大,威力無窮戰無不勝,卻撤回軍隊,不去侵犯魏國領土,是因為秦軍尊重段干木操行賢良,推崇魏文侯的禮義。看來,敬重賢者,是弱國的法制,這樣力小能得到強有力的幫助。說敬重賢者不是法制的功能不能經常推行,怎麼行呢?漢高皇帝議論想廢掉太子劉盈,呂後很擔憂,立即召見張子房來出謀劃策,張子房教太子用謙恭的態度去迎請四位受高皇帝敬重的白髮隱士,並送給厚禮。高祖看見了他們,心中廢掉太子的意思就消失了,這樣太子的地位安穩了。假使讓韓非為呂後出謀劃策,上策不過極力勸阻,下策不過使用武力,以此來穩定太子自己的地位,實際是採取自殺的辦法,豈只是丟掉太子的地位!太子敬重厚待四位白髮隱士來消除了高皇帝廢掉太子的想法,就像魏文侯到里巷對段干木表示敬意,退掉了強大的秦軍一樣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6治國之首,所養有二:一曰養德,二曰養力。養德者,養名高之人,以示能敬賢;養力者,養氣力之士,以明能用兵。此所謂文武張設、德力且足者也(1)。事或可以德懷,或可以力摧。外以德自立,內以力自備;慕德者不戰而服,犯德者畏兵而卻。徐偃王修行仁義(2),陸地朝者三十二國(3),強楚聞之,舉兵而滅之。此有德守,無力備者也。夫德不可獨任以治國,力不可直任以禦敵也(4)。韓子之術不養德,偃王之操不任力,二者偏駁(5),各有不足。偃王有無力之禍,知韓子必有無德之患。
  【註釋】
  (1)張:設,設置。且:遞修本作「具」,可從。
  (2)徐偃(y3n演)王:參見5·4注(2)。
  (3)陸地:這裡泛指各地。
  (4)直:獨。
  (5)偏:不平均。駁:不純,不正。
  【譯文】
  治理國家的辦法,所積蓄的東西有二個:一叫培養德操,二叫培植武力。培養德操,就是供養名望極高的人,以表示能敬重賢人;培植武力,就是供養力大的人,以表明能用兵打仗。這就是說文武都採用,德操武力都具備。戰事或者可以用高尚德操來感化,或者可以用強大武力來征服。外部要用德操來樹立自己,內部要用武力來裝備自己;仰慕高尚德操的人可以不戰而折服,抵毀德操的人由於害怕強大的軍隊而退卻。徐偃王修習和實行仁義,各地來朝見的有三十二個國家,強大的楚國聽說這件事,就發兵滅掉了它。這是有德行,而沒有武力準備的人。可見,德行不可能單獨擔負治理國家的任務,武力也不可能單獨完成抵抗敵人的任務。韓非的政治主張不能培養德操,徐偃王的德行不能完備武力,他們二人都片面,各有不足。從徐偃王忽視武力而遭禍,就能知道韓非一定會因忽視德操而受害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7凡人稟性也,清濁貪廉,各有操行,猶草木異質,不可復變易也。狂譎、華士不仕於齊,猶段干木不仕於魏矣。性行清廉(1),不貪富貴,非時疾世,義不苟仕。雖不誅此人,此人行不可隨也。太公誅之,韓子是之,是謂人無性行,草木無質也。太公誅二子,使齊有二子之類,必不為二子見誅之故,不清其身;使無二子之類,雖養之,終無其化。堯不誅許由,唐民不皆樔處(2);武王不誅伯夷,周民不皆隱餓;魏文侯式段干木之閭(3),魏國不皆闔門。由此言之,太公不誅二子,齊國亦不皆不仕。何則?清廉之行,人所不能為也。夫人所不能為,養使為之,不能使勸;人所能為,誅以禁之,不能使止。然則太公誅二子,無益於化,空殺無辜之民。賞無功,殺無辜,韓子所非也。太公殺無辜,韓子是之,以韓子之術殺無辜也(4)。
  【註釋】
  (1)性行:稟受天性的品行,即天生的品行。
  (2)唐民:指堯時的老百姓。樔:同「巢」。樔處:在樹上搭窩居住。相傳堯時隱士許由,隱居箕山,夏天常住在樹上。堯想讓位給他,不受。
  (3)侯:本文皆稱魏文,疑「侯」是衍文。
  (4)以:疑「是」字之誤。下文有「是韓子之術亦危亡也」文例相同,可證。
  【譯文】
  凡是人都稟受天性,清高、污濁、貪婪、廉潔,各有各的操行,就像草木各有各的本質,不能再改變一樣,狂譎,華士不肯在齊國做官,就像段干木不肯在魏國做官一樣。他們天生品行清高廉潔,不貪圖富貴,並非是當時痛恨社會,要堅持自己的政治主張,不肯隨便做官。即使不殺這些人,這些人的品行也是不可能傚法的。姜太公殺了他倆,韓非認為是對的,這是認為人沒有天生的品行,草木沒有各自的本質。姜太公殺了他倆,假使齊國還有像他倆這樣的人,肯定不會因為他倆被殺的緣故,就不保持自身的清高;假使沒有他倆這樣的人,雖然供養他們,他們的品行終究不會感化別人。堯不殺許由,堯時的百姓也沒有都在樹上搭窩居住;周武王不殺伯夷,周朝的百姓也沒有都隱居餓死;魏文侯到里巷對段干木表示敬意,魏國人也沒有都閉門不出。由此說來,姜太公如果不殺狂譎、華士二人,齊國人也不會都不做官。為什麼呢?因為清高廉潔的品行,是人通過努力不能做到的。人通過努力不能做到清高廉潔,那麼即使供養他們讓他們努力去做,也不可能使他們得到鼓勵而做到;如果人通過努力能夠做到清高廉潔,用殺人的辦法來禁止他們,是不可能使人們停止這種努力的。那麼,姜太公殺他倆,對於教化百姓沒有好處,白白地殺死了沒有罪的人。讚賞沒有功績的人,殺死沒有罪過的人,這是韓非不對。姜太公殺無辜,韓非表示贊同,這樣說來,韓非的政治主張是用殺死無罪的人了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8夫執不仕者,未必有正罪也,太公誅之。如出仕未有功,太公肯賞之乎?賞須功而加,罰待罪而施,使太公不賞出仕未有功之人,則其誅不仕未有罪之民,非也,而韓子是之,失誤之言也。且不仕之民,性廉寡慾;好仕之民,性貪多利。利慾不存於心,則視爵祿猶糞土矣。廉則約省無極(1),貪則奢泰不止(2)。奢泰不止,則其所欲不避其主(3)。案古篡畔之臣(4),希清白廉潔之人。貪,故能立功;憍(5),故能輕生。積功以取大賞,奢泰以貪主位。太公遺此法而去,故齊有陳氏劫殺之患(6)。太公之術,致劫殺之法也;韓子善之,是韓子之術亦危亡也。
  【註釋】
  (1)約省:節儉。無極:沒有止境。
  (2)泰:過分。
  (3)主:指君主的位置。
  (4)畔:通「叛」。
  (5)憍:同「驕」,放縱。
  (6)陳氏:指陳恆,雙叫田常。春秋末齊國簡公的相,他曾以大斗借出,小斗收進的辦法爭取了群眾,公元前481年,他殺死齊簡公,另立齊平公,掌握了齊國的政權。死後謚號「成」。殺:疑「弒」之誤。本書《實知篇》陳述此事時作「劫弒」可證。參見《史記·田敬仲完世家》。
  【譯文】
  堅持不做官,未必有合適的罪名,姜太公就殺了他。如果出來做了官沒有功績,姜太公肯獎賞他嗎?獎賞一定要有功績才能授予,懲罰也要有罪惡才能執行。假使姜太公不獎賞出來做官而沒有功績的人,那麼他殺了不做官而沒有罪惡的人,就是錯的,韓非贊同他的做法,也是錯誤的說法。不做官的人,本性廉潔少欲,喜歡做官的人,本性貪婪多利。利益慾望在心中不存在的人,則把爵位俸祿看成像糞土一樣。本性廉潔,就會極其節儉,過分貪婪就會無止境奢侈。無止境奢侈,那麼他想要的連君位也在其中。考察一下,古代篡權叛逆的臣子,少有清白廉潔的人。本性貪婪,反而能立功;本性狂妄,反而能輕生。積累功績可以受重賞,過分奢侈會貪圖君位。姜太公留下「誅不仕未有罪之民」的作法而離開人世,所以齊國有陳恆劫持並殺害君主的災禍。姜太公的這個政治主張,導致了劫持殺害君主的作法。韓非贊同他的主張,這樣說來,韓非的政治主張也是導致國家危險和滅亡的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9周公聞太公誅二子,非而不是(1)然而身執贄以下白屋之士(2)。
  白屋之士,二子之類也。周公禮之,太公誅之。二子之操,孰為是者?宋人有御馬者,不進,拔劍剄而棄之於溝中(3)。又駕一馬,馬又不進,又剄而棄之於溝。若是者三(4)。以此威馬(5),至矣,然非王良之法也。王良登車,馬無罷駑(6);堯,舜治世,民無狂悖(7)。王良馴馬之心,堯、舜順民之意。人同性,馬殊類也。王良能調殊類之馬,太公不能率同性之士。然則周公之所下白屋,王良之馴馬也;太公之誅二子,宋人之剄馬也。舉王良之法與宋人之操(8),使韓子平之(9),韓子必是王良而非宋人矣。王良全馬,宋人賊馬也。馬之賊,則不若其全;然則民之死,不若其生。使韓子非王良,自同於宋人,賊善人矣。如非宋人,宋人之術與太公同,非宋人,是太公,韓子好惡無定矣。
  【註釋】
  (1)以上事參見《韓非子·外儲說右上》。
  (2)贄(h@志):古人初次拜訪人時所帶的禮物。白屋之士:指居住在簡陋而不加修飾房屋中的地位低下的人。
  (3)剄(j!ng井):用刀砍頭。這裡是殺掉的意思。
  (4)以上事參見《呂氏春秋·用民》。
  (5)威:威嚇。這裡是馴服的意思。
  (6)罷(p0疲):通「疲」。這裡是疲沓的意思。
  (7)狂悖(b8i倍):狂妄背理。這裡是作亂的意思。
  (8)操:這裡是馴馬的作法的意思。
  (9)平:通「評」,評論。
  【譯文】
  周公旦聽見姜太公殺了狂譎和華士,就指責這種做法不對,於是便親自拿著禮物去看望地位低下的人。地位低下的人,就像狂譎和華士之類。周公旦以禮待他們,姜太公卻殺掉他們。周公旦與姜太公他倆的操行,誰做得對呢?宋國有個車伕,馬不走,就拔劍殺掉它並丟到溝裡。再駕一匹馬,馬又不走,他又殺掉馬丟到溝裡。像這樣干了三次。用這樣的方法馴馬,夠厲害了,但不是王良馴馬的方法。王良駕車,沒有疲沓不走的壞馬;堯、舜治理國家,老百姓沒有作亂的。王良是馴服馬的心,堯、舜是順服老百姓的思想。人和人本性相同,人與馬不同種類。王良能調理與人不同種類的馬,姜太公卻不能引導同本性的人。這樣看來,周公旦敬重地位低下的人,跟王良馴馬的作法是一樣的;姜太公殺死狂譎和華士兩人,跟宋國車伕殺馬的作法是一樣的。拿王良馴馬的方法與宋國車伕馴馬的作法,讓韓非評論,韓非肯定認為對的是王良而指責宋國車伕。因為王良保全了馬的性命,而宋國車伕則殺死了馬。馬被殺,不如保全它的性命;像這樣,老百姓被殺,不如讓他活著。假使韓非指責王良,自己就跟宋國車伕一樣,要殺害好人了。如果他指責宋國車伕,宋國車伕的作法跟姜太公相同,這樣,他一面指責宋國車伕,一面又贊同姜太公的作法,可見韓非的好惡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10治國猶治身也。治一身,省恩德之行,多傷害之操,則交黨疏絕(1),恥辱至身。推治身以況治國(2),治國之道當任德也。韓子任刑,獨以治世,是則治身之人,任傷害也。韓子豈不知任德之為善哉?以為世衰事變,民心靡薄,故作法術,專意於刑也。夫世不乏於德,猶歲不絕於春也。謂世衰難以德治,可謂歲亂不可以春生乎?人君治一國,猶天地生萬物。天地不為亂歲去春,人君不以衰世屏德。孔子曰:「斯民也(3),三代所以直道而行也。」
  【註釋】
  (1)黨:親戚朋友。
  (2)況:比擬,比方。
  (3)斯民:這樣的老百姓。這裡指可以用道德加以治理的老百姓。
  【譯文】
  治理國家就像修養自己的品德一樣。修養自己一生的品德,要是缺少給別人恩惠的品行,只有傷害別人的操行,那麼結交親戚朋友就會交情疏遠、關係斷絕,把恥辱帶給自己。用修養個人品德的道理來推論、比喻治理國家的道理,那麼治理國家的道理應該是用道德。韓非主張靠刑法,專用它來治理社會,這就是主張修養自己品德的人,要採用傷害別人的辦法。韓非難道不知道用道德是個好辦法嗎?而是他認為社會衰敗事態改變,老百姓的心奢靡輕薄,所以製作法律制度,一心在用刑。世上不能缺少道德,就像每年不能斷絕春天一樣。認為社會衰敗難以用道德來治理,就可以說因為年頭荒亂,萬物不能在春天生長了嗎?君主治理一個國家,就像天地使萬物生長一樣。天地不能因為年頭荒亂就讓春天離開,君主也不能因為社會衰敗就拋棄道德。孔子說:「有這樣的老百姓,所以夏、商、週三代才能按正道進行教化。」
  【原文】
  29·11周穆王之世,可謂衰矣,任刑治政,亂而無功。甫侯諫之(1),穆王存德,享國久長(2),功傳於世(3)。夫穆王之治,初亂終治,非知昏於前(4),才妙於後也;前任蚩尤之刑,後用甫侯之言也。夫治人不能捨恩,治國不能廢德,治物不能去春(5),韓子欲獨任刑用誅,如何?
  【註釋】
  (1)甫候:西周大臣,周穆王採納他的建議,修訂刑法,改重從輕。
  (2)享:享有,保有。
  (3)事參見《尚書·呂刑》、《史記·周本紀》。
  (4)知:通「智」。
  (5)治物:這裡是種植作物的意思。
  【譯文】
  周穆王時的社會,可以說是夠衰敗了,他用刑法來治理國家,混亂而沒有功績。後來甫侯規勸他,周穆王把道德記在心上,於是長久地統治著國家,功績一直流傳到後代。周穆王治理國家,開初混亂後來終於治理好了,並不是他在前糊塗昏庸,之後才高明的;而是先前用蚩尤的刑法,後來遵循甫侯的勸說。治人不能拋棄恩惠,治國不能廢掉道德,種植作物不能離開春天,韓非想專用刑法來殺人,怎麼行呢?
  【原文】
  29·12魯繆公問於子思曰(1):「吾聞龐。。是子不孝(2)。不孝其行奚如?」子思對曰:「君子尊賢以崇德,舉善以勸民。若夫過行,是細人之所識也(3),臣不知也。」子思出,子服厲伯見(4)。君問龐。。是子,子服厲伯對以其過,皆君子所未曾聞(5)。自是之後,君貴子思而賤子服厲伯。韓子聞之,以非繆公,以為明君求奸而誅之,子思不以奸聞,而厲伯以奸對,厲伯宜貴,子思宜賤(6)。今繆公貴子思,賤厲伯,失貴賤之宜(7),故非之也。
  【註釋】
  (1)魯繆(m)木)公:即魯穆公,名顯,戰國初魯國君主。公元前407~前376年左右在位。子思(公元前483~前402年):姓孔,名伋(j0急)。孔子之孫。戰國初哲學家。他把儒家的「誠」說成是世界的本原,並以「中庸」為其學說核心。孟子將他的學說加以發揮,形成思孟學派。他被尊為「述聖」。著有《子思》二十三篇,已散失。現存《禮記》中的《中庸》、《表記》、《坊記》籌,相傳是他作的。
  (2)龐。。(xi4n現)是:即龐。。氏,姓氏。無考。
  (3)識:通「志」,記住。
  (4)子服厲伯:戰國初期魯國大夫,孟孫氏之後。姓子服,「厲伯」是謚號。
  (5)子:這句是說魯君繆公從來沒有聽見過,可見「子」是誤字。《韓非子·難三》作「之」,可從。
  (6)以上事參見《韓非子·難三》。
  (7)宜:適當。
  【譯文】
  魯繆公問子思說:「我聽說龐。。是的兒子不孝。他的行為怎麼樣不孝呢?」子思回答說:「君子尊敬賢人以推崇道德,用好的東西來規勸老百姓。至於錯誤的行為,是小人所記的東西,我不知道。」子思出去,子服厲伯進來拜見魯繆公。魯繆公問起龐。。是的兒子,子服厲伯把他的過失告訴了魯繆公,全都是魯繆公沒有聽見過的。自從這事以後,魯繆公看重子思而瞧不起子服厲伯。韓非聽說這事,而指責魯繆公,他認為明智的君主應該找出壞人並殺掉他們,子思不揭發壞人壞事讓國君知道,而子服厲伯揭發了壞人壞事並告訴了魯繆公,子服厲伯應該受到重視,而子思應該被輕視。如今魯繆公看重子思,而瞧不起子服厲伯,這違背了貴賤的應有的位置,所以韓非指責魯繆公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13夫韓子所尚者,法度也。人為善,法度賞之;惡,法度罰之。雖不聞善惡於外,善惡有所制矣。夫聞惡不可以行罰,猶聞善不可以行賞也。非人不舉奸者,非韓子之術也(1)。使韓子聞善,必將試之,試之有功,乃肯賞之。夫聞善不輒加賞,虛言未必可信也。若此,聞善與不聞,無以異也。夫聞善不輒賞,則聞惡不輒罰矣。聞善必試之,聞惡必考之,試有功乃加賞,考有驗乃加罰。虛聞空見,實試未立,賞罰未加。賞罰未加,善惡未定。未定之事,須術乃立(2),則欲耳聞之,非也。
  【註釋】
  (1)非:疑是衍文。上文「子思不以奸聞」韓非主張「宜賤」,可證。韓子之術:指韓非對言談必須經過證實才能相信的主張。
  (2)須:需要。
  【譯文】
  韓非所崇尚的,是法制。人做了好事,按法制要獎賞他;做了壞事,照法制得懲罰他。君主即使沒有聽見宮外的好事與壞事,根據法制這些好事和壞事都會得到處理。聽見壞事不能就進行懲罰,就像聽見好事不能就進行獎賞一樣。對別人不檢舉壞人壞事就指責,是韓非的就張。讓韓非聽到好事,他一定要考核,考核確實有功績,才肯獎賞。聽見好事不能立即給予獎賞,因為沒有事實根據的話未必可信。像這樣,聽見好事跟沒有聽見,無區別。聽到好事不能立即獎賞,那麼聽到壞事也不能馬上懲罰。聽到好事一定要考核,聽到壞事也一定要審查,考核有功才能給獎賞,審查有證據才能實行懲罰。聽見不實際的,看見不真實的,經過核實不能成立,獎賞與懲罰就不能進行。獎賞與懲罰不能進行,那麼是好事還是壞事也不能確定。沒有確定的事情,需要有一套辦法才能確定它,那想靠耳朵聽到的情況就進行獎賞與懲罰,是不對的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14鄭子產晨出(1),過東匠之宮(2),聞婦人之哭也,撫其僕之手而聽之。有間(3),使吏執而問之,手殺其夫者也。翼曰(4),其僕問曰:「夫子何以知之?」子產曰:「其聲不慟(5)。凡人於其所親愛也,知病而憂,臨死而懼,已死而哀。今哭夫已死,不哀而懼,是以知其有奸也。」韓子聞而非之曰:「子產不亦多事乎!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後知之,則鄭國之得奸寡矣。不任典城之吏(6),察參伍之正(7),不明度量(8),待盡聰明、勞知慮而以知奸(9),不亦無術乎(10)?」韓子之非子產,是也;其非繆公,非也。夫婦人之不哀,猶龐捫子不孝也(11)。非子產持耳目以知奸(12),獨欲繆公須問以定邪。子產不任典城之吏,而以耳定實(13);繆公亦不任吏,而以口問立誠(14),夫耳聞口問,一實也,俱不任吏,皆不參伍。厲伯之對不可以立實,猶婦人之哭不可以定誠矣。不可定誠(15),使吏執而問之。不可以立實,不使吏考,獨信厲伯口,以罪不考之奸(16),如何?
  【註釋】
  (1)鄭:春秋時鄭國。姬姓。都新鄭(今河南省新鄭縣),國土在新鄭一帶。公元前375年,為韓所滅。
  (2)東匠:子產所住的里巷名。宮:《韓非子·難三》作「閭」,可從。
  (3)有間:一會兒。
  (4)翼:通「翌(y@義)」。
  (5)其聲不慟:《韓非子·難三》作「其聲懼」,可從。
  (6)典:主管,統轄。典城之吏:主管地方行政的長官。
  (7)根據文意,疑「察」上奪一「不」字。「不察參伍之正」與上文「不任典城之吏」文例一致,可一證。《韓非子·難三》正有此「不」字,可二證。參伍:參照對比。正:通「政」。這裡指「道」,方法。
  (8)度量:這裡指制度,法度。
  (9)聰:聽力。明:視力。
  (10)引文參見《韓非子·難三》。
  (11)龐捫:前文有「吾聞龐。。是子不孝」,故疑「捫」系「。。」誤,又脫一「是」
  (12)持:根據文意,疑「待」形近而誤。上文有「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後知之」,可證。
  (13)根據文意,疑「耳」後奪一「聞」字。「而以耳聞定實」與下文「而以口問立誠」,相對成文,可一證。又,「夫耳聞口問,一實也」可二證。
  (14)誠:真實。這裡是真像的意思。
  (15)疑「可」下脫一「以」字。上文言「不可以定誠」,下文言「不可以立實」,可證。
  (16)罪:定罪。不考之奸:未經證實的壞人壞事。這裡指龐。。是子不孝。
  【譯文】
  鄭人子產早晨出去,走過東匠閭,聽見有婦人的哭聲,就按住他車伕的手讓車停下,仔細地聽。過了好一會兒,讓官吏把婦人抓來審問,原來是個親手殺死自己丈夫的女人。第二天,他的車伕問:「夫子你是怎麼知道的?」子產說:「她的哭聲是恐懼的。凡是人對他親愛的人,知道他病了就會憂愁,知道他快要死了就會擔心,已經死了就會悲哀。現在她哭丈夫死去,不悲哀而是恐懼,這就可以知道其中必定發生了不正當的事情。」韓非聽說這事就指責說:「子產不也多事嗎!壞人一定要等自己的耳朵聽到,眼睛看到之後才知道,那麼鄭國查出來的壞人就太少了。子產不依靠地方長官,不運用參照對比的方法進行考察,不明白法制,光靠自己盡力用耳聽,用眼看,費盡心思來發現壞人壞事,不是也太沒有方法了嗎?」韓非指責子產,是對的;但他指責魯繆公,就錯了。婦人不悲哀,就像龐。。是兒子不孝一樣。既然指責子產靠耳聞目睹來發現奸婦,卻又想要魯繆公靠口問來確定壞人壞事。子產不依靠地方長官,而用耳聞來確定事實真像;魯繆公也不依靠官吏,而用口問來確定真象。其實,耳聞和口問,是一回事,都不依靠官吏,都不參照對比。子服厲伯回答的話不能夠用來確定事實真象,就像婦人的哭聲不能夠用來確定事實真像一樣。不能夠確定事實真象,子產就讓官吏把婦人抓來審問情況。不能夠確定事實真象,卻不讓官吏去審查,偏偏相信子服厲伯的話,就以未經證實的不孝事情來定龐。。是兒子的罪,怎麼行呢?
  【原文】
  29·15韓子曰:「子思不以過聞,繆公貴之;子服厲伯以奸聞,繆公賤之。人情皆喜貴而惡賤,故季氏之亂成而不上聞(1)。此魯君之所以劫也(2)。」夫魯君所以劫者,以不明法度邪,以不早聞奸也?夫法度明,雖不聞奸,奸無由生;法度不明,雖日求奸,決其源,鄣之以掌也(3)。御者無銜,見馬且奔,無以制也。使王良持轡(4),馬無慾奔之心,御之有數也(5)。今不言魯君無術,而曰「不聞奸」;不言審法度(6),而曰「不通下情」。韓子之非繆公也,與術意而相違矣。
  【註釋】
  (1)季氏:指季平子,春秋末魯國大夫。季氏之亂:指公元前517年,季平子把魯昭公驅逐出魯國。
  (2)劫:脅迫。這裡指被驅逐出國。引文參見《韓非子·難三》。
  (3)鄣(h4ng障):同「障」,堵。
  (4)轡(p8i佩):馬韁繩。
  (5)數:術,方法。
  (6)上文言「魯君所以劫者,以不明法度邪,以不早聞奸也?」王充認為魯君是不明法度,故疑「言」下奪一「不」字。上文言「不言魯君無術」與「不言不審法度」,正好相應,可證。
  【譯文】
  韓非說:「子思不把龐。。是兒子的過失告訴魯繆公知道,繆公反而看重他;子服厲伯把龐。。是兒子的過失告訴魯繆公知道,繆公卻瞧不起他。人之常情都是喜歡被重視而討厭被瞧不起,所以季平子作亂已形成,而魯昭公還不知道。這就是魯昭公被驅逐的原因。」魯昭公被驅逐,是因為法制不明確呢,還是因為沒有及早知道壞人呢?法制明確,即使不知道壞人壞事,壞人壞事也無從發生;法制不明確,即使天天尋找壞人壞事,就像決開水源,用手掌去堵洪水一樣。車伕沒有馬嚼子,看見馬要跑,無法去制止它。讓王良手上拿著馬韁繩,馬就沒有想跑的意思,這是駕駛有辦法。如今不說魯昭公沒有好的政治主張,而是說他「沒有早知道壞人」;不說他法制不明確,而說他「沒有溝通下面的情況」。韓非指責魯繆公,跟他政治主張的基本思想是相違背的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16龐捫是子不孝(1),子思不言,繆公貴之。韓子非之,以為明君求善而賞之,求奸而誅之。夫不孝之人,下愚之才也。下愚無禮,順情從欲(2),與鳥獸同。謂之惡,可也;謂奸,非也。奸人外善內惡,色厲內荏,作為操止(3),像類賢行(4),以取升進,客媚於上(5),安肯作不孝,著身為惡,以取棄殉之咎乎?龐捫是子可謂不孝,不可謂奸。韓子謂之奸,失奸之實矣。
  【註釋】
  (1)捫:疑作「。。」,上文有「吾聞龐。。是子不孝」可證。下同。
  (2)從(ng縱):通「縱」。
  (3)操止:舉止。
  (4)象類:類似。這裡是模仿的意思。
  (5)容:悅。這裡是討好的意思。
  【譯文】
  龐。。是的兒子不孝,子思不說,魯繆公看重他。韓非指責繆公,認為明智的君主發現好人就該獎賞,發現壞人就該殺掉。不孝的人,是低下愚蠢的人。低下愚蠢的人不懂禮義,順隨感情放縱慾望,跟鳥獸一樣。說他們「惡」,可以;說他們「奸」,就不對。奸人外表和善內心凶狠,臉色嚴厲內心軟弱,行為舉動,模仿賢人,以求陞官,向君主討好獻媚,怎麼肯做出不孝,顯露自己的惡劣行為,以自取被斥退和殺身的災禍呢?龐。。是的兒子可以說他不孝,但不能說他「奸」。韓非說他「奸」,不符合「奸」的事實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17韓子曰:「布帛尋常(1),庸人不擇;爍金百鎰(2),盜跖不搏(3)。」以此言之,法明,民不敢犯也。設明法於邦,有盜賊之心,不敢犯矣;不測之者,不敢發矣。奸心藏於胸中,不敢以犯罪法,罪法恐之也(4)。明法恐之,則不須考奸求邪於下矣。使法峻,民無奸者;使法不峻,民多為奸。而不言明王之嚴刑峻法,而雲求奸而誅之。言求奸,是法不峻,民或犯之也。世不專意子明法(5),而專心求奸,韓子之言,與法相違。
  【註釋】
  (1)尋:先秦時的長度單位,八尺為一尋。常:二尋為一常。
  (2)爍:通「鑠」,美好。鎰(y@義):先秦時的重量單位,二十兩(一說二十四兩)為一鎰。
  (3)引文參見《韓非子·五蠹》。
  (4)罪:疑是「明」字,承上文抄誤。下文「明法恐之」複述此文,可證。
  (5)世:與本句意思沒有關係,疑是衍文。
  【譯文】
  韓非說:「布帛有多有少,一般人不敢亂拿;閃亮的金子有百鎰,跖也不會去奪取。」照這樣說,法制明確,老百姓就不敢觸犯。假設國家明確了法制,有偷盜的想法,不敢觸犯;存心不良的人,也不敢發作。壞心藏在胸中,仍不敢觸犯法律,因為明確的法制使他們感到恐懼。明確的法制使他們恐懼,那麼就不需要審查壞人發現壞事了。假使法制嚴厲,老百姓中就沒有壞人;假使法制不嚴厲,老百姓中就有許多是壞人。不說明智的君王嚴刑峻法,而卻說發現壞人就殺掉。說發現壞人,這是法律不嚴厲,老百姓中有人觸犯了它。不專心於明確法制,而專心於發現壞人,韓非的話,跟主張法制是相違背的。
  【原文】
  29·18人之釋溝渠也,知者必溺身(1),不塞溝渠而繕船楫者,知水之性不可閼(2),其勢必溺人也。臣子之性慾奸君父(3),猶水之性溺人也。不教所以防奸,而非其不聞知,是猶不備水之具,而徒欲早知水之溺人也。溺於水,不責水而咎己者,己失防備也。然則人君劫於臣,己失法也。備溺不閼水源,防劫不求臣奸,韓子所宜用教己也(4)。水之性勝火(5),如裹之以釜,水煎而不得勝,必矣。夫君猶火也,臣猶水也,法度釜也,火不求水之奸(6),君亦不宜求臣之罪也(7)。
  【註釋】
  (1)者:根據文意,疑是「其」之誤。「其」下還疑有脫文。
  (2)閼(8餓):堵塞。
  (3)奸:這裡是侵犯,奪取的意思。
  (4)己:與文意不合,疑衍文。
  (5)勝:克制。這裡是滅掉的意思。
  (6)奸:疑「勝」之誤。上文言「水之性勝火,」可證。
  (7)罪:疑「奸」之誤。上文言君「防劫不求臣奸」,可證。
  【譯文】
  人們疏通溝渠,是知道它一旦堵塞必定會淹死自己,不去堵塞溝渠而會造船和槳的人,深知水性不能堵塞,水的洶湧勢頭肯定要淹死人的。臣子的本性慾望會奪取君位,就像水的本性會淹死人樣。不告訴君主用什麼防範壞人,而指責他不知道「欲奸君父」的情況,這就像不準備防水的船具一樣,卻只想先知道水會淹死人。被淹在水裡,不責怪水而抱怨自己,是自己忘記了防備。這樣說來,君主被臣子驅逐,是由於喪失了防範的法制。要防備被淹死不需要堵塞水源,君主要防範被驅逐也不需要事先發覺哪個大臣會幹壞事,韓非應該把這道理告訴君主。水的本性能滅火,如果把水裝在釜裡,水開了也不會把火滅掉,這是肯定的。君像火,臣像水,法制是釜,火沒有發覺水會滅掉它,君主也用不著預先察覺臣子要干的壞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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